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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路径及发展分析

2016-05-14庄蕊洁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问题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设立个人所得税种,但由于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均较低下一直没有实行征收。直到八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布与实施正式开始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开始启用以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的增大等因素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本文将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探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路径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问题;路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42;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01-02

作者简介:庄蕊洁(1984-),女,汉族,陕西延安人,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助教,研究方向:法律。

财政是政府进行科学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稳定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等的基础,而我国人口众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亦有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的外籍公民及我国公民在境外所取得收入的一种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法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应避免偷税、抗税、逃税等行为,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意识可能先于社会存在,也可能落后于社会存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一社会意识稍落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这一社会存在,因此出现了较多问题,需要寻找发展路径,不断完善。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未体现公平性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和手段还较落后,公民自觉缴纳税收的意识还较薄弱,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即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缴税额。这一税制未真正按照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征税,收入来源较少的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较高,而收入来源较多的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却较低,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公平公正性得不到体现,易导致纳税人产生逃税和经济效率扭曲等问题。

(二)横向公平性原则未落实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的外籍公民及我国公民在境外所取得收入的一种所得税,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征税以来,对本国公民和居住在本国的外籍公民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别化,横向公平性原则未得到落实。本国公民和居住在本国的外籍公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同,实行内外双轨制,使外籍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本国居民,强制接受“超国民待遇”。这种内外双轨的个人所得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籍居民来华居住或定居的意愿,长此以往,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三)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列举法弊端较大。我国采用列举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等,但实际征收时却与所列名目不符,常出现偷税现象。第二,按月征收不科学。以作家为例,作家写一本书可能耗费好几年的精力,但是纳税却在出版的当月缴纳,显然这种征税方式不科学。第三,费用扣除欠缺合理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采取定额扣除,未考虑通货膨胀、物件波动、纳税人家庭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欠缺合理性。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信息传达不顺畅、不准确,且实效性差。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必须明确纳税人的收入,但是由于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的缺失,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收入的取得形式多为现金,不经过银行直接发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个人收入的实际金额,因而难以消除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存在的隐性化和多样化现象,难以消除公民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路径

(一)改变现行分类征收模式

矛盾具有普遍性要求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并积极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现行分类税制征收模式存在较多问题,因此税务部门应承认其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等,并改变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应采用混合税制模式,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采用综合税制。混合税制模式与综合税制模式能够将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税进行细化,并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总收入水平,以纳税人的总收入水平为依据进行纳税体现了良好的公平性原则。

(二)优化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

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不完善,因此必须优化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征税的范围。如今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税基也呈现扩大的趋势,相应地,针对现有税制税法所列举的征税项目狭窄这一缺陷,税务部门应规定扩大征税范围,在明确免税项目的基础上将其余收入纳入征税范围。第二,调整征税的时间。由于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科学,因此可预先征收有固定收入的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公民在年底可向政府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清算,遵守多退少补的原则。第三,合理设计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政府税务部门应改变现有的定额扣除方式,将通货膨胀、物价波动、纳税人家庭结构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此外,对中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应加以照顾,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再进行纳税。

(三)改革财税体制

我国财税制度不健全,需进行改革完善。首先应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以公民身份证为缴纳税收的依据,使政府税务部门能够准确掌握公民的收入和支出状况,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其次应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外部环境的形成,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配合,促进政府税务部门对各经济主体经济往来和公民收支情况的掌握。

(四)各部门机关共同发力

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党应重视其改革发展。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人大代表应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形成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提案,在表决中坚持代表人民利益进行表决,在有关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后,监督各级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政府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应履行其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必须时刻监督与税收发生情况相关的各政府工作人员及社会人员。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应履行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的职能,监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

三、结语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发展又能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发展需要政府税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机关共同发力,更需要人民群众的共同拥护支持,从税制征收模式、税法体系、财税体制等方面着手,最终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夏宏伟.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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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景.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4]胥红.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D].华东政法学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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