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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和意义

2016-05-14安泽龙

关键词:刑事诉讼

安泽龙

摘 要:根据新的刑诉法第192条,申请相关专家出庭制度被正式被引入诉讼过程中。从实务中的重大意见和理论上的重大争议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相关专家出庭问题,从相关专家出庭的本质和内涵解读我国的这种具有中国法治特色的制度,切实解决专家辅助人在诉讼地位、出庭程序、意见属性等问题上存在的重大分歧,确保其真正地参与到庭审的质证中来,才能增强司法鉴定的透明性和可信度,弥补辩方取证能力的不足,强化辩方的质证能力,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公平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本质和内涵;分歧;专家证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93-02

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相关人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相关专家出庭就鉴定人作出鉴定的意见提出相关意见,由此有相关专家被申请出庭的制度在我国被正式引入诉讼过程中,由民诉开创的申请相关专家出庭的制度在刑诉中崭露头角。从2012年至今,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一定功效,例如非常著名的经历了四次死刑判决的念斌案最终迎来了无罪宣判,数位以拥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身份介入到刑诉案件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尽管如此,对于专家辅助人在学理和实务中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关于专家辅助人的问题涌现出来。本文从实务和理论上来解读刑事诉讼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我国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都可以申请相关的专家,那么对于刑诉中鉴定的意见,各方都有申请相关专家对鉴定过的意见发表意见的选择。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那么法庭就开始面临众多困难,比如是否准许的问题,准许究竟是准许一方还是准许双方申请相关专家都出庭发表意见。如果准许了双方申请的相关专家出庭,相关的专家在法庭上对鉴定结果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甚至是截然相反怎么取舍,而且法院很难对相关专家的水平作出准确的界定。这只是相关专家在司法实务中出遇到的难题,相关专家出庭在法理上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例如关于专家地位问题、相关专家出庭的作用、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是否能作为一种证据等。要解决这些难题应该回到产生专家辅助人的源头和发展趋势上,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从专家辅助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入手。只有明确相关专家的本质及参考当前中国的法律实务的法律地位,才能发挥其作用。

众所周知,相关专家出庭制度的源头来自于国外法治实践。欧美国家早就在诉讼中由控辩双方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发表专家证言,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与欧美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专家由法官聘请并且服务于法官,主要是辅助法官认定案件。我国建立该制度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编著《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首次将这类人员的身份界定为“专家辅助人”[1]。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关专家出庭是受欧美国家和大陆国家的启发。但是,我国的专家和欧美国家的专家、大陆法系国家顾问有着根本区别。在欧美国家专家是在相互对抗的模式下双方共同委托相关专家就特定问题进行鉴定,有着一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而我们的专家是当事人一方委托申请的,是对鉴定给出意见,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欧美国家专家发表意见的对象是非常多元的,而我国的专家只能对鉴定结果给出相关意见。我们专家与大陆法系国家顾问也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家是服务于法官的,专家也是法院聘请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专家发表的意见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相关专家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要从我国设置相关专家出庭制度的内涵去解读。我国的相关专家出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其一,相关专家是帮助控辩双方的看法提出相关意见的,也就是说专家的出现前提是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果有分歧的时。其二,相关专家出庭的作用主要是提出鉴定意见,不涉及其它专业问题,也就是相关专家是与鉴定作出的相关意见相联系。其三,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没有独立的诉讼意义,依赖于委托方,所发表的意见也不是独立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看成是对当事人陈述的一种补充完善。不难看出,我国的专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所发表的意见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意见,与欧美专家或者大陆法系国家顾问发表的意见不能等同。

在理清相关专家的内涵和本质后,笔者提出了实践中和理论上的一些重大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第一,实践中双方应该都有权利同时申请相关专家出庭,而且相关的专家应该出庭,其出庭意见应该成为法官裁定案件的参考,并且应该记入庭审笔录。因为专家发表的意见在我国本质上是帮助案件的行为主体对鉴定做出的判断发表的专业意见,视为对案件的行为主体做出的补充陈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可以让鉴定意见接受业内同行的评价。实现加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从而对其鉴定意见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2]。鉴定意见虽然在表面上是一种权威的、经过专业和科学检验的很有说服力的证据,“而具体到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无论是鉴定人根据科学原理、采用科学方法、借助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后得出的鉴定意见,还是其他专业人士通过经验判断、推理论证以分析报告和业务说明等形式给出的书证或其他证据,都不过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的一种主观看法、评判或推断,绝非必然正确、毋庸置疑的唯一定论。因为,科学从不讲述完整的故事”[3]。所以相关专家出庭替当事人表述对鉴定人鉴定意见的意见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了,此时相关专家出庭不仅是双方的要求,更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要求,也是案件事实的要求。

第二,在理论上专家辅助人是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完全可以看成是对当事人知识短板的一种弥补。因此相关专家发表的意见不会是一种新证据类型,不存在证据种类的问题。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对鉴定意见这种证据的质证具有特别大的影响作用,它可以帮助法官来裁量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为法官自由心证提供支撑。至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的证明力的争论、中立性的争论,在笔者看来应该从专家辅助人是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角度去理解,是替当事人发表意见,补充当事人的知识短板,因此专家发表的意见肯定不会是完全中立的,证明力也不是完全没有瑕疵的。“控辩一方既然向法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势必选取对己方诉讼结果有利的专家。专家辅助人虽然有时也会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强化论证或者作深入解释,但他们可能事先己经接受过控辩一方的咨询,出庭支持委托方的主张也就理所当然。实践中更为常态的是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结果不满意,而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由后者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以达到驳斥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之目的”[4]。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辅助人不可能完全中立,也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的,是带有一定主观色彩的。

相关专家出庭对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进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可以弥补鉴定意见的不足。鉴定意见虽然是由专家通过科学的手段得出的结论,但是否启动鉴定,鉴定的内容都不是鉴定机构能控制的?在这方面我国的法院有绝对的控制权,鉴定意见并不会完全因为当事人的需要而启动,鉴定意见也不会完全因为案件的进程需要而启动,启动后得出的结论也只是一个意见,与具体的案件、与真相的距离还很远。此时专家辅助人的介入将会使鉴定意见受到监督,使鉴定结构在鉴定的时候更客观,更加符合真相。“该制度的存在,因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的诉讼当事人,或者无法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来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另一解决问题的渠道”[5]。可以说,专家出庭制度的存在对于鉴定的意见是一种很好的弥补和补充,是符合当前的国情和刑事诉讼进程需要的。

第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间接意义就是促进案件的公平审理,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保障。法官审判案件主要依靠的就是证据,而鉴定意见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存在会使法官更深入地理解鉴定意见,使案件更全面更公平的得到审理。专家辅助人的本质和内涵也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充分地表达对鉴定意见的各种态度和观点。在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下,我们完全可以说鉴定意见与案件真相的结合更加具体,鉴定意见可以更直观深入地介入案情。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越使案件接近真相,就越能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审理,进而防范错案的发生。

第三,保障人权。2012年,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就成为我国刑诉追求的目标价值。而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权需要有专门程序和制度作为保证。相关专家作为替当事人发表意见,应被视为相关人员的陈述,可以很好地弥补当事人在知识上的不足,从这个角度看,相关专家出庭能够更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各种权益,进而保障他们的人权。

综上所述,我国出庭的专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与欧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专家被申请出庭主要是解决被告人对鉴定意见质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是对案件的行为主体知识短板的一种弥补,以求提高质证的实效性,防止质证虚化,是一种辅助性的庭审工具。合理利用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刑事审判水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96.

〔2〕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18.

〔3〕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J].法学家,2015,(01):151.

〔4〕陈邦达.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7):88.

〔5〕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J].法学家,2015,(01):150.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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