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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对用人单位审查劳动者有权索赔

2016-05-14

时代风采 2016年9期
关键词:招工服务公司委托人

案例:我们经一家劳动中介服务公司推荐,并交纳中介服务费和报名费后,发现招工单位根本就不存在,原来,李某未持任何证件到公司办理招工登记时,中介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审查,便办理了登记,我们要求公司退回全部费用,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已提供中介服务,自然应当获得对应报酬,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中介退费和赔偿吗?

说法:劳动中介服务公司应当向你们退费并赔偿损失。

一方面,劳动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合同中的一种。《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还指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应当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能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

另一方面,公司未尽合理审查职责。合理审查是指居间人应当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之后再告诉委托人。就审查的事项,双方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时,审查职责应当限定在“关键性”的范围之内。

再一方面,《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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