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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2016-05-14高冰

智富时代 2016年9期
关键词:董必武法治

高冰

【摘 要】董必武不仅对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有着深刻的了解,而且对现代法律理念和世界其他各国法律实践有着更好的认识。他的法治思想是其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董必武在革命时期的实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对其法治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形成的过程来理解董必武法治思想。

【关键词】董必武;法治;依法治国意义

一、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原因

董必武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有机结合,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中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是董必武先生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其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

(一)国内原因:(1)、民主革命斗争的实际需要。20世纪中国仍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当时,中国的革命斗争形式主要是武装斗争。但是,仅仅依靠这一种方式仍然是不夠的,其他各种合法的斗争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革命斗争的进程。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董必武先生意识到法律武器在革命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孤立打击反革命,配合武装斗争。可以说,董必武法治思想是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2)、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需要。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胜利。随后,如何使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摆在党和国家的面前。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的中外反动势力还残留在中国大陆,因而,如何巩固新生的国家权利就摆在人民的面前。董必武法治思想便在这种形势下不断发展。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董必武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彻底废除了旧有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用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来构建体现人民民主意识的社会秩序。在1956年中共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先生更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主张,提倡在全党和全国提倡“依法办事”的政治主张。他的法治思想的提出和实践为新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在民主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董必武的法治思想的完善和构建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国际原因:(1)、在中国处于民主革命时期,西方主要的资产阶级国家便开始了长达几百年的法治思想的探索,并逐渐走向成熟。随着“西学东渐”,中国留学生逐渐增加,中西方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西方较为成熟的法治思想和民主体系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为很早便开始探索新中国革命道路的有志之士所接收,从而开始为中国革命注入新的血液。董必武先生便是其中一位。(2)、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爆发为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中国带来了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思想的新理论为先进的中国革命者所接受。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的新型民主法治模式更为新中国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以董必武为代表的革命者认识到法治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因素。他从世界的角度对各国法治思想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

(三)个人原因。董必武法治思想必然还和其自身经历是分不开的。作为中国早期的革命家。董必武在参加革命不久便东渡日本学习法律知识,学有所成便回国当律师。他的这些经历为他日后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土地革命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董必武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开展革命斗争。董必武还不断地担任各种重要职务。在苏维埃革命根据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出任政务院副总理分管政法工作。董必武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注重运动法律武器开展革命斗争和从事管理工作。这些实践活动为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过程

董必武法治想想的萌芽、发展、形成和成熟经历是我国法治思想变革重要的历史阶段,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党和国家重要的财富,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重要的奠基石。

(一)萌芽阶段:董必武出生于湖北黄安的一个贫困教师家庭。1905年,董必武考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在读书期间,董必武有机会接触了大量的关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书籍,并结识了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先驱刘静庵,参加了革命团体日知会,接受了民主革命的进步思想。之后,董必武受到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的革命思想启蒙,了解了西方君主立宪思想,设立议院、开办民权的宪政思想逐渐形成。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在黑暗的封建社会,中国有法律而无法治,有特权但没有民主。他对西方民主思想的认识成为他日后革命斗争思想的重要的来源。“这使得他对宪政的理解,已经由一种理念转化为兼具科学性与正义性的策略”?2?,为以后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阶段:为争取人民民主,我们必须要借助法治来维持和巩固。而20世纪,随着革命斗争形势、斗争任务的变化,在旧民主主义和新民主主义时期,董必武法治思想呈现不同的发展阶段:

(1)旧民主主义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揭示了中国旧民主主义的开端。中国人民开始了反帝发封建的序幕。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的爆发使得中国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随后建立了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随着革命实践的深入发展,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得到了初步的实践。为了适应革命的需要,在革命深入实践中,董必武主持起草了一些适应革命需要的法律法规。中国的农民运动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他的领导下,湖北的农民运动得到巨大发展。由于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仍处于旧民主主义时期,中国革命具有先天的不足,即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也没有先进的革命阶级进行领导,这注定董必武的一系列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运动必然会失败。但是,这段时期,董必武的法治实践丰富了他的法治实践内容,使他逐渐认识西方式的法治模式不能拯救中国,西方式的民主政治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也有了历史性的突破。

(2)新民主主义时期:随着五四运动的爆发,中国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中国革命开始了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的新阶段。而董必武的法治思想随着马克思主义的到来也开始了新的发展。1927年后,董必武到苏联学习,从而使得他能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开始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思考国家命运以及研究中国革命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方向:

通过法律的武器来推动中国民主革命的发展。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也有了历史性的突破。既可以通过革命武装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互统一。董必武通过主持制定法律来推动中国民主革命的发展。在大革命时期,他亲自主持起草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打击了土豪劣绅,发展了农民运动,处理了大批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农民运动的发展。这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抗日战争时期,随着中国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的抗日战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董必武作为共产党在国统区的代表,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推动抗日战争的发展。他积极利用国民参政会等合法场所,先后制定了《拥护国民政府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等重要提案。与此同时,董必武还针对如何推进宪政运动、制定宪法草案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一方面,宣传了共产党的抗日主张与政策,另一当面,也极大地推动了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

董必武通过制定法律推动了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在土地革命时期,董必武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巩固革命根据地,同时,他还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法院院长,主持了大量司法审判工作,处理了大量危害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各种案件,有力的维护了革命根据地的安定与团结,为当时革命根据地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董必武作为共产党在国统区的代表,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推动抗日战争的发展。他积极利用国民参政会等合法场所,先后制定了《拥护国民政府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等重要提案,与此同时,董必武还针对如何推进宪政运动、制定宪法草案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一方面,宣传了共产党的抗日主张与政策,另一当面,极大地推动了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

(三)成熟阶段: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阶段从解放战争开始。1947年,随着解放战争迅猛发展,革命斗争形势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华北解放区人民政府是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前凑,为建立新中国政权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同时,这一段时期也是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阶段。在他的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在政权组织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是建立规范的华北人民政治法律制度。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统一各司法机关名称及审级的通令》,要求各地区迅速恢复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組织。董必武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在处理案件时的权利和办事细则。董必武的改制对健全华北解放区法治体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早在华北人民政府还没有成立的时期,董必武就已经着手进行了统一华北解放区交通运输和金融贸易的发展事项。先后主持召开了关于华北地区铁路交通、财政金融、贸易等专题性会议,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此来促进华北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推动华北解放区经济的稳定。同时,董必武还提出要有步骤的统一金融货币和稳定物价,取消区内商业贸易壁垒,互通有无,以此促进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这些措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财经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规范教育事业的发展。在董必武的主持下,华北地区先后开展了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工作会议,并且制定了普通小学暂行实施办法、中学、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育的方针、性质和任务,为我国教育事业向正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早在华北人民政府还没有成立的时期,董必武就已经着手进行了统一华北解放区交通运输和金融贸易的发展事项。先后主持召开了关于华北地区铁路交通、财政金融、贸易等专题性会议,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此来促进华北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推动华北解放区经济的稳定。同时,董必武还提出要有步骤的统一金融货币和稳定物价,取消区内商业贸易壁垒,互通有无,以此促进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这些措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财经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规范教育事业的发展。在董必武的主持下,华北地区先后开展了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工作会议,并且制定了普通小学暂行实施办法、中学、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育的方针、性质和任务,为我国教育事业向正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三、董必武法制思想在构建当今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董必武以法学科班的身份,参与和领导了“打天下”和“治天下”时期的各项法治建设工作,并根据亲身的工作经历,形成了系统的法治思想体系。在今天看来,这些有关法治思想的论述可以囊括现代法治的精髓,这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早在革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形成和确立了一整套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董必武特别强调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强调新政权应该按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充分尊重,违法不能得到应有惩罚,其制裁和威慑效果就将大打折扣。这些思想对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今天,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对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当前,我国为了使法律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变革要求,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立法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尚有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制定,有些法律的内容有嫌粗疏,或法与法之间相互矛盾,难以运作等实际问题,这些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威信。目前我国司法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群众路线,切实保证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从而为克服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进一步为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提供法制保障。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全民守法思想教育工作。因而,当前我国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实施。十八大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是依法办事理念的强化。这两种新思维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新思维。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加强依法办事能力,带头遵守法律,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思想观点的参透,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参考文献】

[1] 蒋廷黻. 中国近代史.武汉出版社.2012。

[2] 王继军:《董必武宪政思想的历史解读》,载孙琬钟,公丕祥主编:《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文集》(第五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

[3]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4] 孙婉婷、公丕祥.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五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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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0] 梁治平. 法辨[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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