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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试用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05-14李笑飞

智富时代 2016年9期

李笑飞

【摘 要】在当前就业难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遭遇侵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应该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并且明确针对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的专门法律保护制度以实现对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高校毕业生;权益

一、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的侵权行为

(一)试用期“约定”变为试用期“规定”

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新员工进行双向了解考察的一种制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期限,即试用期的有无和长短均为约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在录用高校毕业生时几乎都设置了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也并非依据岗位性质和员工的工作能力来设置,而多数按照法定上限时间规定试用期的期限,甚至超过法定上限规定试用期。

(二)仅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只书面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这违反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口头方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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