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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及住院治疗的主体问题探讨

2016-05-14贺捷灵

医学信息 2016年9期
关键词:住院治疗主体

贺捷灵

摘要:我国精神病卫生立法工作将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的主体分为监护人、近亲属及公安机关三部分,而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权则赋予了精神病执业医师。这一规定既有相当的合理性,也存在一些不甚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分析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以及强制住院治疗的负责主体,探讨了精神病患者主体问题的合理性及正当性,致力于在兼顾患者个人权益及公众社会利益的同时,实现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合理送诊与治疗。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住院治疗;主体

精神病作为一类特殊的疾病,既与患者个人的身心健康有关,还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1],因此,科学合理地实施精神患者强制送诊与治疗工作,是一项兼具个体性及社会性的问题[2]。最近几年,媒体纷纷曝光“被精神病”事件,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基本权益,也暴露出精神患者送诊与治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就“被精神病”的发生原因来讲,此问题与强制送诊、主体职责密不可分,若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主体问题作为切入点。

1 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的主体与职责

1.1送诊主体 2012年我国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精神病患者送诊的主体作出了规定,将主体分为监护人、近亲属、公安机关三大类,未曾提及“患者同意”这一内容,认为即使患者提出拒绝送诊的要求,三大主体也可强制将其送诊。部分研究者认为,与患者有亲近关系的监护人及近亲属也不可作为强制送诊的主体,否则患者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利益与亲属发生冲突,致使自身权益受到其亲属的恶意损伤[3]。患者以为,将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同时具有行政行为以及民事行为的特点,监护人或近亲属将其强制送诊既是对监护权利的落实,也是对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救助,不可以剥夺此类主体的主体权利。

1.2主体职责 精神患者强制送诊主体的职责这一问题,精神卫生法认为监护人与近亲属必须将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损害自身健康与公众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患者送诊,而公安机关则应当将存在严重危害个人及公众安全行为的患者送诊[4]。这一规定对主体职责做出了划分,即:情节严重者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情节较轻者需由监护人与近亲属负责,对相关的主体进行了相当清晰的责任划分,非常值得赞赏。但是,强制送诊为行政即是强制事件,其条件具有多重性,不能简单地将情节较轻这一条件加诸于患者监护人与近亲属,否则会出现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嫌疑。而且,仅将情节严重这一条件归为公安机关管辖,不利于及时消除精神患者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所以,还应当充分了解精神患者的危险系数。

2 精神法实施以后遇到的问题

2.1强制入院问题 草案中关于“非自愿住院”的表述在精神法正式颁布的时候被删除,但是笔者认为是有必要保留强制入院制度的。具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可能无法正确认知以及客观地判断自身情感、意志行为以及感知觉等,也无法正常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我国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过一组数据,我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约有一亿人,其中有1600万患者是重症患者。这个数据在近年来还在持续增长,屡有精神患者伤害他人或者自己的事件发生。强制住院一方面来说是为了对公共安全进行保护。

对于我国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有观点认为它使用“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取代原来的判定精神病的“自知力标准”是一个很大的贡献。根据这个原则精神障碍患者除非达到了危险性程度,都可以拒绝住院。贡献第二点是,患者因为自身有危险会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而住院以后,患者或监护人可以请求进行二次鉴定诊断。这条修改的意义在于避免滥用精神病收治制度,换句话说减少了“精神病”问题的出现。第三点贡献是,患者自身被赋予了权利,在觉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被精神病”就是这部法律中存在的最大的缺陷。如:患者和监护人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例如监护人不被患者所信任甚至做出了对患者权益有所侵害的事情,医疗机构不会去进行调查,监护人依然可以作为患者的代表做出医疗决策。

2.2配套制度建设问题 在颁布了精神卫生法以后修改了草案的一部分内容,在精神病患者的救治管理制度上增加了两点,都是规制中急需的。同时与国际的接轨程度也越来越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防治精神卫生的办法是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的,但是对于如何配备专业人才和物质资源方面还有很大空缺,行业标准也不够完善。

3 精神卫生法能否实现预期的目的

我国的立法已经走入了一个奇怪的循环中,我们拥有非常先进和超前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法制的高度接轨,这是法律移植所带来的优势,但是法律制度在建立之后落地执行却非常困难,因为没有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很多法律文件虽然生效,但是没有相关制度的落实,就像《精神卫生法》一样,在先进性上甚至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

《精神卫生法》具有明显的法律移植痕迹,但是在移植的时候也要关注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否一致,如果法律制度在广大人民的正常生活中很难使用、执行,不符合民众的长远利益和需求,那么先进性再高也没有什么作用。对于《精神卫生法》来说,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①我国目前存在很大的诚信缺失,经常会出现欺诈事件等,哪怕是政府这种公共管理实务的主导者都可能得不到信任,精神病医院作为负责诊治精神病患者的主体也有这种情况存在,在这种不信任的情况下制定和修改的《精神卫生法》,会想尽办法堵住法律中的空子,是不信任的产物;②《精神卫生法》是以“被精神病”现象作为重点进行规制的,虽然所说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其实是对正常人进行保护的法律;③虽然《精神卫生法》规制的“被精神病”的现象是大家关心的,但是却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长期存在正常人强制接受治疗而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却没有接收到足够的求助。总体来说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还是困难重重,立法和实施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这些还需要我们去一一解决和完善的。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患者或疑似精神患者强制送诊、强制住院治疗的主体、主体职责所作出的规定均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在某些程度上保护患者自身及社会公众的权益。但是,在强制住院治疗的主体职责方面,立法不能单纯地赋予执业医师以过高的决定权,否则会威胁到患者的权益,而立法也不能走入推崇相关负责部门决定说的极端,不然必定有罔顾精神病医疗卫生知识的嫌疑。

参考文献:

[1]卢建平.中国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问题研究[J].犯罪学论丛,2008,00:462-490.

[2]邢克波,邱新.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问题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2,03:240-246.

[3]唐忠民,陈绍辉.论精神患者强制医疗程序之完善—以人身自由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10:22-29.

[4]冯林林.简析我国精神病患者强制住院的强制主体[J].中国当代医药,2010,23:121-122.

编辑/罗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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