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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

2016-05-14王卫夏燕燕

中国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营改增企业

王卫 夏燕燕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日前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从北上广等九个省市试点扩展为全国范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要求公司的财税进行相应的调整,也给公司的法务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法律风险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国家此行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合理纳税的同时降低税负。比如以前可以冲账但不抵扣进项税的会议费、咨询费、广告费等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而降低了会议、咨询、广告及其他应税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成本。

“营改增”虽然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但也给企业的合同管理带来了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中未明确对方纳税人的纳税资格的风险

营业税是价内税,价内税的税金包含在商品价值或价格之内,税金不单独体现在发票上。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税金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税金将单独体现在发票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这不同于之前的营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如果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对方的纳税资格,对方若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不存在,企业的应纳税额将增加。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首先应明确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再分析对方报价是否合理。同时,应要求增值税纳税人除提供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还需在合同中注明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信息等给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

二、合同中未明确付款时间的风险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如果没有注意到此类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则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

因此,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应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明确付款时间和开票时间,按照有利于己方的原则,要求在对方支付款项后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三、合同中未明确发票开具的种类的风险

增值税税率一般较营业税税率高。如果一份合同在“营改增”前约定,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开具营业税发票给购买方,在“营改增”之后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购买方未要求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在““营改增””之后,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应及时修正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认证,超期将无法抵扣。因此,应对相应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可在合同中约定销售方及时开具并邮寄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以免耽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

四、合同中未对不同税率应税项目分项核算的风险

在实务中,有时会出现一个合同标的涉及不同纳税项目和税率的情况,能否抵扣以及抵扣多少会有差异,因此,对于对于这类情况,应在合同中将不同应税项目分别列出,以便在开具发票时,区别项目和税率,分项核算,避免税务风险。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风险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即 “货物/劳务/应税服务流”、银行收付款凭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因此,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认真审查发票是否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开具,否则,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购买方将承担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对于实务中存在的分批交货的情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服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分批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的情形,合同中可事先约定遇到上述情形的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法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重新审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对方纳税人资格、价格条款、发票开具条款,对原有合同进行修订,避免风险,给企业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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