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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

2016-05-14吕晓婷

中国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失灵市场经济条件

吕晓婷

【摘 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本文从介绍市场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入手,主要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在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现状如何,主要是现今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以及针对政府监督意识缺失而提出的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措施。旨在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路径,明确提出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由此确立的市场经济给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是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的要求,同时顺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出这样一个主题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本文就是从这一主题出发,分别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存在的缺陷以及应对措施。本文在借鉴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新的见解,希望能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字】市场经济;政府监督;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治经济,它有自己特定的内容和特征。正因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角色与定位有着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特殊要求即:它需要政府的适当介入。此外,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领域,市场并非万能,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有其必要性。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必要性的主要表现。

1.协调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允许人们追求个人利益,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认为当个人利益实现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也就实现了。”这就存在一定的潜在危机,因为社会中各个阶级、不同的社会团体、集团,不同的个体,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可能会存在竞争与冲突的情况。因此,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就很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或国家利益。而这些是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范围和方式,降低彼此的竞争与纷争,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使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得以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过不断探索、大胆实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导致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体制弊端还没有根本消除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则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虽然在经济活动的一些领域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必须不作为。但是市场本身不是万能的,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领域,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不管是什么社会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市场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供给,社会秩序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市场本身无法保证秩序,相反秩序是市场活动的前提;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因此残酷的市场竞争往往造成兼并、破产,还会造成垄断的产生;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有效需求不足、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

此外,市场经济活动的外部效用、信息不对称、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公平保障等市场失灵的问题领域,都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解决。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也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需要。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缺失的表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我国政府正逐渐的认识到并努力的实现着,但是不可否认的这其中也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政府失灵使政府的干预形同虚设,甚至起到负面的影响;政府定位不明确使政府的监督出现了许多不适当和不科学的地方,等等。可见,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也存在某些缺失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失灵:政府的无效干预和干预过度

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比如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的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

2.政府直接参与其某些必须“不作为”领域

政府的特征决定其坚决不能直接参与市场行为,在某些领域政府必须“不作为”,否则会起反作用。例如,个人对私人事物的处理,其结果不论是福是祸,是好是坏,只要涉及自身对社会和其他人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影响,只要个人的选择方式不违法,政府就不应该干预。

3.政府干预的某些非公正性和低效率

政府干预的公正性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公共利益公正的市场运行调控是政府干预的先决条件,但在现实中,政府始终没能发挥其经济监督的政府职能,政府机构,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所谓的“内部效应”的现象里面寻求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元”政策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关的“内部效应”,在实践中的可能性,发生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4.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

监管本身就需要大量成本。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以及实施监管,无不需要成本。由此导致国家声誉受损的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监管还有一个严重的弊病是它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越监管监管越多,最后扼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为了防范监管中的腐败,政府事先一般都会制定若干规章制度。这些成本 落在两大部分人身上。一部分是消费监管规则的人,另一部分是社会公众。无论是哪一部分,都是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另外监管还会导致信誉机制的丧失,也会增加交易成本。由此导致国家声誉受损的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监管还有一个严重的弊病是它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越监管监管越多,最后扼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措施

1.从政府失灵根源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它同样也存在着失灵的时候,因此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以及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首先,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政府不应该做环境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如对于 一些环境污染大的企业,政府不能因为经济的原因就对其睁只眼闭只眼,要加大监管力度。其次,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关群众的利益。我国的城镇化大部分是政府主导型的城镇化,属于强制性的。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往往发生错位,为了推进城镇化,会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如前些天在网上看到的一个报道:陕西省某个地区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这本来是件好事,但由农民变成市民的那些农民们还没来得及兴奋,却被一件切实的事情迷惑了,他们的孩子无法解决上学问题。

2.政府加快淡出“不作为”领域,切实但当起责任

加快淡出一般性的市场竞争领域,杜绝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进一步放开市场,将国有资本退出一些竞争领域让市场取解决,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另外,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也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也参与进来,使社会资源的整体效率得到提高。

实施适时、合理、科学的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济需要政府,政府宏观调控是当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有效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是对政府的挑战,因此政府也应该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除政府弥补市场的不足之外,政府还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健康完善的市场需要由法制的保障,需要政府的权威保障。维护市场秩序政府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对于不按市场办事的企业要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不对任何企业歧视。

3.提高政府监督的公正性和效率

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的,而这种非必然的公正性又直接影响政府监督的效率。政府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的调控,提高现实中的政府对市场监督的公正性,尽量减少在现实运作中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强化政府作风建设,加强制度创新,坚持按规矩办事。强化政府内部管理规范,严格依法行政,优化管理要素,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跳出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监管,但对政府监管力量的使用应当尽量节制,这样才能避免掉进监管的陷阱。市场经济中监督市场的政府应该是有限的政府,中立的政府,法治的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全能政府而言的指政府的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就经济管理而言,它仅仅限于克服市场本身不足以及市场触角不能触及的领域范围。只有在市场失灵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无力解决的领域,政府才有必要出面解决。否则会造成对市场经济的破环,还会造成政府机构的庞大,从而使政府无力支出,就会造成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 所谓中立的政府是指政府在市场主体的竞争中只能充当裁判员的角色,不能对不同经济主体厚此薄彼,更不能同老百姓争利益。否则就会破坏公平竞争的格局,会挫败其他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制定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从而为市场的公平竞争明确规则,并规范竞争秩序;鉴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竞争纠纷,政府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处,并惩治违规主体,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必须是合法的、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整体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样我们就可以节制政府监管的力量,跳出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陷阱,节省人力物力,合理配置资源。

四、结论

总之,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有其重要的影响与意义。而认识其重要性,认清当今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政府监督意识的现状如何,发扬其优势、弥补其缺陷,并采取适当措施克服其存在的不足,有效地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是顺应社会与时代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飞跃的要求。

注释:

[1]吴传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吴传毅》,学习时报,2008.08.14.

[2]金太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经济论坛,2003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陈钰,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的价格监管工作分析,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 年第4期.

[2]吴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红旗文稿,2009.08.03.

[3]萨缪尔森.诺德毫斯,《经济学》第十六版,商务印书馆,1999年.

[4]吴奕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作用,深圳市社会科学院,2008年第8期.

[5]吴传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吴传毅》,学习时报,2008.08.14.

[6]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2009.08.12.

[7]周鸿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红旗文稿,2006.02.06.

[8]陈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

[9]周青,《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经济职能》,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郭小聪,《政府经济职能与宏观管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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