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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溪湖煤铁公司看日本对中国东北的殖民掠夺

2016-05-14马子轩

关键词:伪满洲国重工业

马子轩

摘 要:本溪湖煤铁公司是近代东北地区重要的重工企业,自1905年本溪湖煤铁公司成立至1945年日本战败,日本把持本溪湖煤铁公司四十年,公司的实际权力掌握在日本人手中,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服从于日本军国主义的需要,中日工人待遇差距悬殊。公司成为日本掠夺中国东北资源的一个缩影。本文仅就日本对本溪湖地区煤铁资源的掠夺过程以及资源掠夺的殖民性质做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重工业;伪满洲国;合办企业;殖民掠夺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041-03

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南部,素有“煤铁之城”的美誉。近代以来,本溪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成为了日本殖民者的掠夺目标,自1905年本溪湖煤铁公司成立至1945年日本战败,日本把持本溪湖煤铁公司四十年。本文仅就这一过程做一简要分析。

一、日本对本溪地区煤铁资源的掠夺过程

(一)日本大仓财阀时期(1905年—1910年)

大仓财阀是日本的大财阀之一,向来与日本军部关系密切,日俄战争期间,大仓财阀派人延安奉铁路进行资源调查,发现本溪湖煤田和庙儿沟铁矿(今南芬铁矿)具有开采价值。1905年,日俄战争以日本的胜利而告终,中国东北以长春为界,长春以南的“南满”地区成为日本的势力范围,同年10月,大仓财阀又再次派人对本溪湖煤田进行了勘察,并绘制了矿区简图,11月,大仓财阀以开采煤矿以供军需的名义,向日本驻辽阳的关东总督府提出了开采本溪湖煤田的申请,12月18日,关东总督府无视中国主权,非法批准了大仓财阀的申请,大仓财阀正式占据了本溪湖煤田,建立了“本溪湖大仓煤矿”,并立即从日本订购设备,兴建工厂、办公楼、宿舍等。1906年1月举行了开井仪式,到1910年中日合办前,开凿三个斜井,五年共掠夺煤炭12.13万吨。

(二)中日合办时期(1910年—1931年)

1906年起,清政府奉天当局就本溪湖煤田的开采权问题,与日方进行了五年的交涉。起初,清政府要求日方禁止大仓开采本溪湖煤田,将煤矿交还中国,但日方以本溪湖地区尚未撤兵,开采煤田系军事需要为由,拒绝了清政府的要求,交涉陷入僵局。1907年11月,清政府做出了妥协,奉天省政府派员开始与大仓财阀交涉中日合办事宜,经过多次协商,1910年5月22日,奉天交涉司韩国钧会同大仓喜八郎和日本驻奉天总领事小池张造签署了《中日合办本溪湖煤矿合同》。合同规定,合办后企业定名为“本溪湖商办煤矿有限公司”,合办期限为三十年,资本总额为北洋大龙元二百万元,中日双方各出资一百万元。公司总办由中日双方各委任一人,其余职员由两总办协商平均委派,所用矿工以雇佣中国人为主。

在协商合办本溪湖煤矿时,大仓便向清政府提出开采庙儿沟铁矿,遭清政府拒绝。煤矿公司成立后,大仓再次提出开采庙儿沟煤矿,获得清政府同意,1911年10月6日,奉天交涉司许鼎霖与日方大仓喜八郎、日本驻奉天总领事小池张造签订了《中日合办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合同附加条款》,将“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改名为“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增设炼铁部。

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是中日双方股东会议,中国方面的股东是官股,即奉天省政府,1916年后为张作霖,1928年由张学良继任,日本方面的股东为大仓喜八郎,1928年由其子大仓喜七郎继任。

公司设二总办二理事三部十一科,负责人均按中日双方对等原则委任。公司除总办和部长科长外,职员还分为主事、技师、事务员、技手和雇员。在籍工人分为佣员、准佣员、常仪夫、采煤夫、掘进夫、采矿夫及工头等,按工种细分可分为49种。合办时期的职工人数,因受营业状况等各方面影响,时有变动,如1919年为7729人,1921年为5772人,1928年为8517人。

公司增设制铁部后,开始兴建高炉,一号高炉由英国人设计,主体工程于1914年4月开工,1915年1月13日,举行点火仪式。炉容291立方米,日产生铁能力130吨,一号高炉的建成,是东北地区使用高型高炉炼铁的开端。二号高炉于1917年12月10日建成投产,二号高炉是日本人仿照一号高炉设计的,主体设备由满铁大连沙河口工厂制造。1915年7月,公司又取得了梨树沟、卧龙村、歪头山、戴金峪、马鹿沟、青山背、骆驼背子、望城岗、八盘岭、大河沿(1区)、大河沿(2区)、通远堡等十处铁山,十二处铁矿的开采权。

从1911年起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二十年里,公司已由一个单纯的采煤企业发展成为具有采煤、炼焦、化工、铁矿开采、选矿、团矿、炼铁和发电等多种能力的联合企业。合办后期,公司所属的厂矿有:本溪煤矿、牛心台煤矿、本溪发电厂、本溪铁厂、本溪机械厂、耐火材料厂、八盘岭铁矿、通远堡铁矿、本溪炼焦厂、本溪硫酸厂、本溪石灰石矿、本溪黏土矿和电机修理厂等。

(三)日本独占本溪湖煤铁公司时期(1931年—1945年)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中国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采取各种手段掠夺东北资源,独占了本溪湖煤铁公司。在伪满洲国的十四年里,本溪湖煤铁公司经历了三次改组,一次合并。

第一次改组是于1935年进行的,4月23日,伪满洲国政府发布了《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处理纲要》,确定了本溪湖煤铁公司由大仓组和伪满洲国政府合办,并规定了增加资金的数额和双方的人选。经过这次改组,公司的经营大权落入了大仓组手中。改组后,日本政府向伪满洲国政府要求对重要军事原料低磷铁的利用和保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日本海军订货的优先权。

第二次改组是1938年进行的,这次改组是在伪满洲国出台了《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成立了伪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即“满业”)的背景下实施的。因本溪湖煤铁公司的产量远远达不到五年计划的目标,故实施了改组。经大仓组与满业商定的方案,满业取得公司40%的股份,大仓组由原来占有60%的股份变为40%,伪满洲国政府由原来占有40%的股份变为20%。为落实“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要求,公司于1937年7月开始了宫原新厂区的建设,主要建设项目是宫原炼铁厂的第一、第二号高炉,炼钢、炼焦、团矿及附属设备,发电厂的动力设备和开凿彩屯煤矿竖井。新建南坟现代化第三选矿厂及庙儿沟、八盘岭铁矿增产设备。

第三次改组是在1941年进行的,日本帝国主义在发动七七事变全面侵华和太平洋战争后,为加紧掠夺资源,于1941年制定了《第二次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同年12月30日,公司决定资本由一亿日元增加到二亿日元,其中满业八千万日元、大仓组八千万日元、伪满政府四千万日元,经过这次增资,公司的资本和当时的昭和制钢所资本相同。改组后为落实第二个“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在满业钢铁工务部的参与下,于1942年制定了《宫原工厂扩张设备配置计划案》,该案拟定了宫原工厂的大幅度增产计划,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最终失败和伪满政府的垮台而未能实现。

1944年4月1日,日伪当局为了适应战局的需要,将昭和制钢所、本溪湖煤铁公司与东边道开发株式会社合并为满洲制铁会社,合并后公司改称满洲制铁会社本溪湖支社。满洲制铁会社理事长由原本溪湖煤铁公司理事长岛岗亮太郎担任,总公司设在鞍山。这一时期公司经营规模又有扩大,除合办时期的厂矿以外,又增加了宫原炼铁厂、宫原焦化厂、宫原硫酸厂、北台铁矿、歪头山铁矿、宫原耐火材料厂、鲍家耐火材料厂、彩屯陶瓷品厂、矿渣砖厂、宫原机械厂、制材厂、牛心台粘土矿和本溪石灰窑等十五个厂矿。

二、日本掠夺本溪湖煤铁资源的殖民性

日本对本溪湖煤铁资源的掠夺,始终带有强烈的殖民性,下面从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和中日工人的不同待遇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合办时期,日本利用财力和技术上的优势,始终把持企业实权

1910年至1931年的二十一年间为中日合办本溪湖煤铁公司时期,名义上双方出资相等,各负责人也是中日各半,但实际上日方利用财力和技术上的优势,始终把持企业实权。

1911年11月6日,中日双方签订《中日合办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合同附加条款》,《条款》提出,因经营炼铁事业,规定增加资金北洋大龙元200万元,中日双方各100万元。为此,中方向日本大仓组借款100万日元,年利七厘五,期限两年,从满铁每年向奉天都督缴纳的抚顺矿产税和报效金中直接支付。

1914年1月,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定再次增资龙元300万元。为此,同年10月16日,奉天当局又向大仓组借款50万日元,再加上第一次借款尚未偿还,共150万日元,九五折,年利八厘,期限一年,以本溪湖煤铁公司中方股份、抚顺煤矿矿产税及报效金、中日合办的安东采木公司中国股份作为担保。这笔借款因到期未能偿还,先后延期两次,直至1917年10月16日才还清。

两次借款均为决定增资后中方直接向大仓组借款,相当于大仓组对公司的保息投资,而且借款条件严格,年利率七厘五和八厘,再加上折扣和每次延期要支付的折扣,实际上每年利率远高于八厘。而公司的股息是年利八厘,还要视当年经营状况而定,中方实际上从公司得不到股息,反而要支付额外的利息,而日方则可以稳收股息和利息,坐享其利。

合办合同规定公司领导与职员由中日双方“平均委派”,但实际上一直是日方独揽大权。一方面,公司设总办中日双方各一人,而中方总办变动频繁,二十一年间担任总办的日方只有三人,而中方前后达九人之多,最短的只有几个月,最长的谈国楫虽然任职长达十年,但因年老多病,长期居住在奉天,不到公司办公,因而公司总办大权实际上掌握在日方手中。另一方面,虽然规定技术人员双方平均委派,但由于中方缺乏技术人才,致使日方技术人员人数远超中方,以1921年为例,公司职员总数243人,其中日本人156人,中国人87人,日本职员的人数将近中国职员的一倍。而中方总办又任人唯亲,中方职员多为总办亲戚故旧,不懂技术,多被安排在营业部等部门,像矿业部等技术部门则被日方牢牢掌控。

(二)企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始终服从于日本军国主义的需要

中日合办本溪湖煤铁公司的二十一年里,公司的主要产品产量为:原煤783.5万吨、焦炭148.5万吨、铁矿石132.8万吨、生铁83.8万吨,其中低磷铁为38506吨,共获利润龙银1506万元。这些产品除少部分销往国内的青岛、天津等地,大部分委托大仓矿业会社销往日本各地,如生铁销往关东的日本钢管厂、东京钢材厂,关西的神户制刚所、日立大阪等厂家。

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低磷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低磷铁是生产军工产品的重要原料,此前日本一直依赖瑞典的进口,1921年8月,公司进行了用焦炭冶炼低磷铁的试验,质量超过了当时瑞典用木炭冶炼的低磷生铁。1925年和1927年两次按照日本海军一级品标准试制低磷铁取得了成功,三次试验的成功使本溪湖煤铁公司成为了日本低磷铁的重要来源,生产的低磷铁全部销往日本海军所属的吴、横须贺、舞鹤海军工厂和神户制钢所、住友铸管厂等军需相关企业,为战争服务。

伪满的十四年间,本溪湖煤铁公司共生产原煤1045万吨、焦炭371万吨、富铁矿363万吨、贫铁矿261万吨、生铁260万吨,其中低磷铁167万吨。为满足战争需要,公司各种产品中低磷铁的比例不断增加,到1939年,低磷铁产量已占当年生铁产量的95%。这些产品全部委托大仓组销售,除销往伪满国内一部分之外,主要销往日本和朝鲜,其中煤炭主要销往鞍山昭和制钢所和朝鲜兼二浦炼铁厂,生铁主要销往日本国内的吴海军工厂、神户制钢所和八幡制铁所,其中低磷铁则全部售给日本海军。日本海军甚至提出“低磷生铁第一主义”,企图取消大仓组拥有的低磷生铁销售特权。

(三)中日双方工人待遇差距巨大,中国劳工受到残酷剥削

公司各级职工工资等级相差悬殊,以合办时期为例,总办的年薪初为龙银五千元,后增至一万元,一级职工月薪为龙银二百元至五百元,而工人工资日均为奉小洋0.7元左右,相差悬殊。待遇优厚的职工多为日本人,而普通工人多为中国人,即使是普通工人,中日双方的收入也是巨大的,以1921年为例,日工资低价,采矿科中国人为小洋0.81元,日本人为2.37元,制材科中国人为0.59元,日本人为1.94元,熔矿科中国人为0.90元,日本人为2.12元,民族压迫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中国劳工受到的压迫也是极为严重的,住宿、伙食条件都极为恶劣,最为严重的是生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如1942年4月26日的瓦斯爆炸一次即造成死亡1527人、重伤44人、轻伤228人,死伤人数占当日下井人数的40%。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日本对本溪地区煤铁资源的掠夺具有始终具有殖民性质,本溪湖煤铁公司的控制权始终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公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都是服从于日本军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在这种条件下,中日职工的待遇差距巨大,中国劳工的命运是悲惨的。

参考文献:

〔1〕刘万东.从本溪湖煤铁公司看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东北的经济侵略[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02):39-50.

〔2〕李雨桐.日本对中国东北矿产资源的调查与掠夺(1905-1931)[D].东北师范大学,2015.

〔3〕王林楠.近代东北煤炭资源开发研究(1895-1931)[D].吉林大学,2010.

〔4〕郭海南.清末东北矿权交涉研究(1905-1911)[D].华中师范大学,2014.

〔5〕本钢史编写组.本钢史(1905-198)[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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