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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送审稿)》的七个问题

2016-05-04余飞

电视指南 2016年4期

他参与编剧了45部以上影视剧

他有一支“编剧别动队”,致力于“传道授业解惑”

他是余飞

在这里,他秣马厉兵

预知编剧技巧和影视行业“那些事儿”

且看“飞说不可”

余飞

著名编剧,主要作品为电视剧《永不消逝的电波》、《重案六组》第三、四部。现任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电影家协会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使用了24年的现行著作权法经历了三次修改,每次变化不同,很多同仁因为工作忙没时间去了解,也就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我也是因为多次参与著作权法的讨论,自己私下做了点功课,也听过法律专家的意见,勉强明白了三次修法的区别。特撰文与大家分享,因为专业所限,如有错漏,希望大家一起讨论纠正。

一,“许可授权”问题

修改第一稿: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修改第二稿: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送审稿第十九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第一、二修改稿都明确规定了制片者使用剧本应该得到作者许可,送审稿时突然瞒着所有人把剧本两个字改成了“小说”。有一丁点影视常识的人都知道,“制片者”后面需要直接对接的必然是“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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