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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免责”需给改革者划定“权利”边界

2016-05-04

人民论坛 2016年12期
关键词:权利改革

【摘要】中央提倡“容错免责”,主要是为了营造各级干部敢于改革创新的氛围,从而提升改革创新的能力。改革有功,失败免责,但到底造成多大的失败可以免责,造成多大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这个边界必须搞清楚。如果这个边界不清不楚,那么“容错免责”就很容易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试错 改革 权利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指出:“各级党委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

从策略技术上来说,中央提倡“容错免责”,主要是为了营造各级干部敢于改革创新的氛围,从而提升改革创新的能力。因为“容错免责”,实际上是假定任何人都不是全能的,尤其是在改革领域,总要有人先行推进,先行试验。试验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了有奖励,但失败了需要惩罚,这是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简单适用这一原则,很可能导致大家越来越保守。因为如果不改革,可能没有什么奖励,但也不会有惩罚,至少能够“旱涝保收”。如果选择大胆改革,有奖励当然好,但一旦有惩罚,却很容易因此而失去未来升迁的机会。

从集体关系角度来说,这等于是赋予改革者一种改革的权利。从治理维度上来说,任何官员掌握的权力都不是一种权利,因为它是要问责的,也就是说它是外在赋予的。它的内在逻辑是,任何官员掌握的公共权力,其成本和收益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它不是由掌握权力的官员自己承担的。改革有收益、有成本,这些收益和成本都是由公众来承担的。而权利意味着收益和成本是内在的,是由自己承担的。举个例子,个人卖冰棍,无论价格高低,亏损和收益都是个人自己承担,这个时候,卖价无论高低都是个人的权利。但公务员替国家卖冰棍,赚了是国家的,亏了也是国家的,这个时候公务员确定卖价的行为就不是权利行为,而是权力行为。赚了可以给他点奖励,亏了肯定要惩罚,亏大了可能就让他下岗。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容错免责”相当于给公务员提供了容错的空间,也就是说他有了一定的权利,来确定冰棍的价格,而且即使现在亏了,也并不一定马上就对他追责。

但是,“容错免责”无论赋予公务员多少权利,这个权利归根到底还是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内生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务员卖冰棍,不可能像个人卖冰棍一样,完全是个人自己承担亏损的责任。所以,“容错免责”本身还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边界:卖冰棍亏了,在多大范围内不用承担责任,但亏到什么地步就必须问责。换成改革就是,改革有功,失败免责,但到底造成多大的失败可以免责,造成多大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这个边界必须搞清楚。如果这个边界不清不楚,那么“容错免责”就很容易变成一句空话。最后到底是否免责,还需要有最终决策权的人来确定。如果这个有决策权的人公正无私、全知全能还好办,但实际上任何人都做不到这一点,其结果就是“容错免责”往往流于一阵风,在改革缺乏动力的时候,变成了问责的挡箭牌,而在责任因此而流于形式的时候,“容错免责”又不得不收回。

所以,“容错免责”固然非常好,但是它必须要有清晰的技术边界。这些技术性的边界包括:能够承担的失败损失是多少,期限是多长,这可能和具体的项目有关;官员个人是不是违法乱纪,是不是触及了法律的底线,是否涉及到犯罪行为。这些技术性边界有时候并不一定清晰,而且还有相当的争议,甚至根本不存在。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程序。只有这样,“容错免责”才能有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的支撑,才能真正变成长效机制,而不是一阵风。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责编/刘瑞一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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