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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敏感案件的研究中透视中国法制的进程

2016-05-04

2016年11期
关键词:定罪量刑

符 攀



从敏感案件的研究中透视中国法制的进程

符攀

摘要:博某某张某某杀人案件因涉及本国敏感政治问题和涉外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司法机关对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薄某某起诉和定罪,定性准确,巧妙地避开了敏感的政治问题;此外,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妥当,给了各方以合理的答复与解释,合乎人情,合乎法理。本文就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透过中国司法机关对敏感案件的定性与量刑,体会中国法制的进程。

关键词:故意杀人;死缓;定罪;量刑

一、案情简介

薄某某被控与被害人英国籍商人因商业往来发生矛盾,薄某某认为被害人对其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遂产生犯意,于是安排同案被告人张某某邀约并陪同被害人从北京到重庆。

2011年某日晚,薄某某到被害人所在的重庆住所趁机将其杀死。

二、法律分析

(一)关于对薄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分析

由于被告人身份等因素的影响,在案件发生之时就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审判开始以前,各大媒体都紧密关注此案的动态,并且作了一些相关报道,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在这种舆论的争先报道中,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此案进行定性,无疑是最明智之举。对案件的此种处理既符合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给了大众一个出乎意料之外又似乎是情理之中的答案。

故意杀人罪在我国无疑是严重的罪行,以故意杀人罪来判处中国高官家属的这一犯罪行为,以普通刑事案件结案,说明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正性、独立性与严明性,巧妙地避开了敏感政治话题,并对各种流言以迎头痛击。此外,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也保留了对被告人进行严厉处罚与谴责的可能,以此对此类“特权”犯罪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在对外方面,这一定性也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符合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要求。

(一)对被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解

死缓制度大家似乎都很熟悉,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一般都适用于“罪大但恶不极”的人。薄某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仅仅只是因为和被害人产生了经济纠纷,便对其产生犯罪动机,情节十分恶劣,被判处死刑也是理所应当的。但同时也有证据表明,其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意识但控制能力减弱,故对薄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案的此种判决,既体现了我国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又符合刑法中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考量。

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讲,判处死缓主要有以下几点依据:

1.本案被害人对薄某某之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

2.对被告人进行的司法鉴定显示,薄某某虽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使其对自身的控制能力削弱;

3.薄某某在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查处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4.薄某某当庭悔罪、认罪。

依法而论,薄某某杀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且不管司法机关对其“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按照常规来说,一个普通母亲为了自己的孩子而故意杀人,这是不是精神受到刺激也值得商榷。从以下两个细节可以进一步了解到我国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兼顾人性。

一是,侦查机关对薄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其多次拒绝。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办案人员多次向其告知,最终薄某某聘请了两名辩护律师。

二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薄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薄某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后,上海市A司法鉴定所被依法委托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由此可知,薄某某被判处死缓的判决有理有据,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应有之义。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多次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律师也依法对其申请司法医学鉴定。所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按照其之前所宣称的“我愿意接受并坦然面对任何判决”的意愿。并且薄某某还检举了他人的重大违法活动,有立功这一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之其当庭认罪悔罪,都是法官对其量刑过程中所要考量的情形。当然,对此案的判决无外乎就是两种预测,一是死刑立即执行;二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最后的判决也是符合了大众的心里预期。

庭审结束后,薄某某的辩护律师之一、安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说出了这样的话:“成为薄某某的辩护律师以后,司法机关保证了我们辩护人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庭审中充分辩论的权利。我想说的话都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完了”可见,我国司法审判的进步,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兼顾到了程序正义。

三、结语

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这种常见的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结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而死缓这一量刑及其原因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人权,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有理有情的判决,给这一涉及多方面的敏感问题的案件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刑事案件一旦出现判决不公的审判,其产生的危害极大,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判决的不满往往会导致与涉案被告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甚至会让关注案件进程的公众对社会司法公正乃至法律权威产生深深的质疑。诉讼机制的缺陷和人们的观念的影响,使得在具体运作中会出现不公正。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刑事司法公正要求每一次判决都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尤其是这种涉及政治敏感的刑事案件,司法人员在审判的过程中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社会的舆论压力对司法的审判和量刑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我国的司法在定罪和量刑过程中客观程度上受其影响而难以达到完全的公正或量刑的规范。然而,随着这些年公众对保障人权、和谐司法等理念的深入了解,也使得量刑适当和公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推崇,如何保障量刑裁量权的自由化与量刑的规范化也就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对薄某某杀人案的定罪与量刑则为我国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作了一个很好的示范。

中国司法之路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定罪与量刑一定能愈加公正与规范化,中国司法也将越走越好。(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作者简介:符攀(1993-),女,湖北宣恩人,苗族,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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