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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刑

2016-05-03佟才录

意林 2016年8期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

佟才录

纳吉扎德是伊朗北部城市贡巴德卡武斯的一位法官。有一次,他审理一桩青少年拦路抢劫的案件,那名少年叫卡西姆,只有16岁,上高中一年级。经过了解,卡西姆之所以抢劫,是因为他的母亲发着高烧,却没有钱去医院治疗。于是,他在晚上拦路抢劫了一名妇女,用抢到的100万伊朗里亚尔(约合人民币200元)把母亲送到医院治疗。

母亲转危为安,卡西姆却因为抢劫被捕入监。如果依照伊朗法律,卡西姆会被判监禁6个月。虽然仅仅是6个月监禁,但从此他的人生便有了污点,对日后工作和生活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深远影响——出狱后,他会被同学们歧视,会因此辍学而浪迹社会,找工作会更困难,婚姻也不会顺利……纳吉扎德很为卡西姆惋惜,为此,他专门查阅了一些卷宗,发现一些青少年第一次犯罪被判入监服刑后,出狱后大部分会很快二次犯罪,因为他们身上有了“污点”和“标签”后,会遭到周围人的歧视而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也正因如此,伊朗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

纳吉扎德想,青少年犯罪一般都是由于年轻气盛和缺乏法制观念所致,如果让他们多读一些法律书籍,也许会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他想,对那些犯罪程度较轻的青少年或者没有前科的罪犯,能不能判处他们“书刑”——以“读书”代替“监禁”呢?纳吉扎德把查阅到的卷宗材料和自己的想法整理成书面报告递交到上级法院,获得批准“可以一试”。不久,纳吉扎德就对卡西姆抢劫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处卡西姆“书刑”——卡西姆可以不用入监服刑,只需要阅读法官指定的五本书,并写出读书笔记上交给法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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