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会议上的一次反霸行动
2016-05-03
中国船检 2016年12期
根据“海协”通知,1975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召开第二十八届法律委员会。议程中安排有审议前苏联代表团的提案——制订“国际港口制度公约”,以取代原有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并附公约草案。引起了有关代表团的注意或者说警惕。
当时,正值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一百多个国家派代表出席,讨论和准备签订国际海洋法公约。与1958年以前召开历届海洋法会议时相比,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正在努力谋求经济快速发展,极为重视维护各自的海洋权益,保护海洋资源。因此,在这次海洋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主要是沿海国家,开始团结起来,与苏美两霸及其伙同的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船多的国家,展开了极为激烈的斗争。
经查阅资料和走访相关人员,1923年曾经订有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并附规约。那年11月15日至12月9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第二届通行和过境大会,讨论通过了这个公约和规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所载旅客和货物在缔约国海港内得到平等待遇。德国、比利时、大不列颠王国(包括新西兰和印度),保加利亚、智利、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立陶宛、挪威、萨尔瓦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暹罗、瑞典、捷克斯洛伐克和乌拉圭签署了公约(注,这里的国名都是当时的称谓)。公约包括10个程序性条款。规约则是实质性的,总计24条。内容大致为:船舶在一切用于海船正常往来和对外贸易的海港内,在泊位指定、装卸货设施的使用以及各种关税、地方税和手续费等方面应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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