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中的免赔额条款
2016-05-02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中国船检 2016年9期
关键词:船舶
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院长、教授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承保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损失的索赔金额的定量百分比或金额免除赔偿责任的制度。免赔额使得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免赔额又被称为“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与“相对免赔额(Franchise)”对应。所谓“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在规定的免赔额以下时,保险人不赔,一旦超过免赔额,保险人就全部赔偿,不作扣减。因此有学者将其形象地比做“阀门”。自20世纪70年代后,保险条款中普遍使用的是“绝对免赔额”,已很少使用“相对免赔额”,但英国协会船舶运费保险条款中仍然规定了相对免赔额:本保险不承保共同海损之外的低于3%的部分损失……
免赔额条款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保险理赔费用,免赔额的规定避免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频繁支付的小额赔款;二是对保险费率有相应的制约作用,免赔额的高低一般是保险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免赔额高,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大,保险费率也会相对减少。免赔额在制约保险费率方面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越发明显,尤其是在航运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保险人通过高免赔额,低保费的方式争揽业务。三是免赔额是对被保险人的某种激励,通过该激励作用,可以提高被保险人防风险的意识,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9年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PICC2009”)第三条免赔额条款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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