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村规民约在村治中的积极作用
2016-04-29李传君
农村科学实验 2016年10期
李传君
村规民约,古已有之,它是一个村有序治理的象征。一个村的村规民约若能充分体现绝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它便能得到村民的支持和尊重,若只是体现少数人的意志或者与绝大多数村民意志相悖,那它不仅不能得以实际施行,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
媒体报道,四川省达州市一村民为其87岁的母亲举行寿宴,村委会向他收取了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当事人还被逼写了检讨书。此事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批评之声延绵不绝。
笔者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民众宴席风日盛的情况属实,该风气一浪推一浪,逐年壮大,苦不堪言者不敢常年在家,只有外出躲避。从这则新闻所报道的一些事实可见,在当地确有不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了禁止操办宴席,出台这样的村规民约旨在制止日益上涨的宴席风,从立意和初衷来说,是值得肯定是,但是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有待商榷。尤其是在这一起事件中,不仅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在操作环节也超越了法律的范畴。
首先,村民委员会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只能在最基层通过民主程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使是一级政府机构,在我国只有省一级或较大的市才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
其次,不管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构才能执行,翻遍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都找不到针对普通民众所谓的违规办宴席予以强制性处罚的规定,既然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村规民约是否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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