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到底该归谁:婚姻期间似是而非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6-04-29
农村科学实验 2016年9期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取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现实中,一些钱明明形成或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却只判决归一方所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方残疾赔偿金,应当归个人
【案例】 2014年11月,刘女士因车祸导致六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2015年5月,刘女士因与丈夫朱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朱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刘女士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朱先生没有料到,法院的判决并未采纳其请求。
【点评】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指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残疾赔偿金只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
军人自主择业费,分割有规矩
【案例】 黄女士与林先生结婚前,林先生便已在部队服役多年。2015年2月,即两人婚后的第五年,林先生从部队转业,并一次性领取了26.3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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