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解释
2016-04-29齐远松
党的生活·青海 2016年7期
齐远松
案例简介:
张某拥有一知名注册商标,2013年他与李某、王某签订合作协议,成立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以现金出资同时以其商标使用权出资,并占35%份额。2014年,张某与外省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并备案,后由于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生产的产品逐渐占据了相关市场份额,其生产的产品也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省份销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承担商标使用侵权责任。但是,某饮品公司、某土特产品开发公司辩称:其与商标所有人张某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况且张某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并不是将商标转让给了某生物科技公司,同时他们之间不存在授权书,故不存在侵权。
律师分析:
一、商标使用许可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要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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