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2016-04-29张艳艳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张艳艳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系证据能力的范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规则向来持宽松态度,原则上并不存在对证据能力的限制。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在总则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并在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之下,同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多次明文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问题。非法证据必然得排除在民事诉讼中显然不通,是否排除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
关键词:非法证据;民事诉讼;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6.04.09
文章编号:1009-6922(2016)04-31-03
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情形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断强化。在此背景下,虽然法院依然负有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但是当事人为赢得诉讼结果则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被期待发挥更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但也仅限于实体方面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个最先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则,如何界定其在中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需要深入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系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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