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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还是“黩武”?

2016-04-27赵心

现代军事 2016年3期
关键词:武力自卫权法制

赵心

2015年5月,关于新安保法制,日本自民党与公明党在国会议事堂举行了执政党磋商会议。会议对明确写入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武力攻击事态法》修正案等相关法案的所有条文进行审查并正式达成了一致。随后,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安全政策重大调整的法案,相关法案包括 《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援法案》。其中《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由《武力攻击事态法》、《自卫队法》、《周边事态法》、《联合国维和行动合作法》等10部法律的修正案共同构成。日本的新安保法制意味着对二战后其历届政府因宪法第九条而被禁止行使的集体自卫权的解禁,迈出了日本安保政策历史性转变的步伐。这意味着日本军队二战后首次获准在国外作战。事实上,上述法案的法律效力将使日本军队可以随时参与处理他国的国际纠纷。

新安保法制与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虽然《联合国宪章》确认每个国家都享有自卫权,但是自卫权的范围应只限于保卫本国领土完整。自上世纪90年代伊始,日本将自卫权扩展到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现今,通过建立新安保法制,日本逐步将其自卫权扩张到了支援美军应对区域性紧急情况和反恐活动中。一步一步以“自卫权”的名义,增强军事力量。不但使二战后确立的和平宪法有名无实,更加剧了周边的紧张局势,破坏了区域和平与稳定。

从“专守防卫”到“积极的和平主义”

日本在二战战败后,根据美国起草的和平宪法,宣布放弃战争,该宪法禁止动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上世纪80年代,日本坚持专守防卫,即受到武力攻击后才行使武力防卫。根据 “和平宪法”第9条,日本本不允许向他国领土、领海和领空派遣武装部队,但是,“专守防卫”与“和平宪法”却逐步被挑战与打破。在1991年1月17日—2月28日,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为恢复科威特领土完整而对伊拉克发动了武力攻击。日本先后提供了130亿美元的资金支援用于海湾地区和平秩序的重建。然而,美国期望日本能够提供“人力支持”,做出更多的国际“贡献”。于是在1992年8月,日本自卫队第一次被联合国派遣到柬埔寨,从事维和行动。2003年日本首相小泉在伊拉克南部部署自卫队地面部队,从事军事行动,这是二战后日本武装力量第一次进入战斗区域。2009年日本自卫队曾派出军舰前往亚丁湾护航。2011年日本在东非吉布提建立了首个海外基地。这些军事行动都表明,日本的安全战略已经彻底改变。

日本在二战后的安保法规被普遍认为是基于和平主义的,但是却被安倍称之为“消极的和平主义”。根据安倍的观点,认为日本应该自由行使集体自卫权,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在联合国认可的武力行动中支持美国和其他联盟伙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提出,基于每一个国家都是地球的公民,作为一个公民,应该负有支援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行动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当紧急情况发生时,日本至少应该提供起码的支援,也就是“积极的和平主义”。

新安保法制构成违宪

这种“积极的和平主义”与新安保法制构成了违宪。日本《宪法》的序言:世界各国人民有权生活在和平之中,并免于恐惧;《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第9条,“恳切地向往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日本人民永远放弃战争作为一项国家主权的权利,并放弃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为了实现上述规定,永远不会维持陆、海、空军事力量,以及其他潜在军事力量。任何交战状态的权利也不会被承认”。然而,内阁法制局认为,任何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保持自卫的能力,因此维持可用于自卫的军事能力并不违宪;此外,第9条第1款虽禁止国家使用军事力量,但使用军事力量和使用武器是完全不同的;并且,第9条并不适用于日本不涉及在内的武装冲突,例如联合国维和行动(PKO)。

上述对于日本《宪法》的解释完全是对相关条款的曲解。考察“和平宪法”的正确解释与立宪意图就不得不回顾《宪法》第9条的根源。二战之后,日本战败,美国开始了对日本的占领,由盟军最高指挥官麦克阿瑟将军领导。占领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被占领国的宪法进行修改或重新订立。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对战败国进行军事占领,不仅仅是武力占领,最为重要的就是战胜国要承担起“国家建设者”的责任,修复战时所受的损害,在占领期间恢复重建社会秩序。除了这些人道考虑外,战胜国必须确保战败国不再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这就意味着,战败国在战前所具有的导致战争爆发的特征都必须被剔除。二战后,美国对日本的占领也是把宪法的修改放在第一要务,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法象征着这个国家的价值体系,宪法的重塑,就是要把民主自由和平这些价值观念植入到这个国家的根基之中。

日本当时的宪法是由明治天皇在1889年“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这是一部带有浓烈神权色彩的专制宪法。《明治宪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只规定,“日本帝国是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由天皇总揽军队统帅权,赋予军队长官“帷幄上奏权”,即有关军令不经内阁而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断之后实施。《明治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使日本最终走上军国主义道路的原因。修改日本宪法的权限来源于同盟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公告》中不同的条款都要求对日本政府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在1946年2月3日,麦克阿瑟已经草拟了指导日本新宪法的3大原则:

(1)保留天皇,天皇仅作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日本永远放弃军队以及任何交战权;

(3)废除封建制度,除皇族外任何贵族权利只保留到现在的一代。

第二条原则最终成为了和平宪法第9条,虽然在语言表述上还是略有差别,但由此我们可以考察和平宪法第9条的真正立法意图与正确解释。第9条第一款的来源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中关于放弃战争的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拒绝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根据第9条,战争作为一项国家主权权利被禁止了,日本不但要放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也要放弃战争作为维护自己安全的手段。日本和平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日本进行战争的权利;禁止日本政府使用武力的权利,包括自卫权。而第9条放弃战争的条款是最重要的条款,其核心就是为了确保日本再也不会构成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或许麦克阿瑟无论如何也难以想象,这样的和平宪法,这样的第9条,如今却被重新解释,为日本自卫队的发展提供了“合法”依据。

总而言之,日本的和平宪法绝不仅仅是战胜国对于战败国的命令,也绝非只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惩罚和日本作为战败国为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宪法》第9条还可以看作是二战后日本对于世界的和平承诺,体现了战胜国与战败国共同对和平的珍视。对法律进行解释,绝对不能违背法律的价值判断。和平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和平,禁止诉诸武力。日本的新安保法制的确立是不仅仅是对“和平宪法”赤裸裸的违背,同样也是对“和平承诺”的违背。

集体自卫权与自卫权

根据“积极和平主义”,集体自卫权是一项在《联合国宪章》下,国家固有之权利,行使该权利不需要联合国授权。事实上,根据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安倍的这种“积极和平主义”论调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联合国安理会从来都不否认自卫权,自保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毋庸置疑的权利。但是日本新安保法制中的集体自卫权,已经超越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关于自卫权的范围。自卫权应仅限于保卫一个国家的领土,日本首先将自卫权扩大为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至今已经将自卫权进一步扩大为参与以美国为中心的全球反恐军事行动。

此次新安保法制中的《周边事态法》,本来是为了允许在朝鲜半岛发生危机时,日本能为美国提供支援。现今更名为《重要影响事态法》,支援对象也扩大至与美军共同行动的他国军队。《国际和平支援法》是允许日本自卫队随时向维护国际社和平与安全的外国军队提供后方支援的一般法。根据该法,进行军事行动既没有地理限制,也没有对象限制。不但可以对美军提供军事支援,对其他外国军队也同样可以提供支援。虽然在《国际和平支援法》附加了不在战斗现场实施的条件,但后方支援与现场战斗密不可分。即使是战场以外的活动也可能遭受对方攻击。受到攻击就会反击与防卫,那就无法避免正式开战。这样的防卫还能称之为“专守”吗?这样的新安保法制为日本参与别国武力冲突大开方便之门。

此外,在《武力攻击事态法》中,把针对与日本“关系紧密”的他国武力攻击导致“日本存亡受到威胁、存在国民权利被彻底剥夺的明显危险”的情况定义为“存亡危机事态”。这里主张的集体自卫权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与日本有“关系紧密”?这里或许可以理解成日本的同盟国。但是这里的含糊不清为日本发动武力提供了更多选择。即使一个非日本同盟国的国家遭受了攻击,日本都可以以该攻击对自己有不利影响为由,行使集体自卫权。

从日本新安保法制的发展脉络来看,非常清楚的是,日本的自卫权的扩张解释与发展都是在日本同盟国共同利益的框架下的。毫无疑问,日本的新安保法制是以日本国际利益为导向的。绝不是所谓的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更多贡献,绝不是“积极的和平主义”。当然,其中也反映出日本渴望在国际社会中获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新安保法表明了日本防卫政策的革命性变化,作为与日本隔海相望的邻国,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中日围绕钓鱼岛问题出现争端,但日本自卫队与美军频频演习。新安保法制的建立表明日本已经为局部武装冲突做好了准备。

在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一个国家行使自卫权,保卫自己的领土,这是无可厚非的。通过对上述日本新安保法制相关法案的分析,无疑日本主张的集体自卫权是自卫权的扩大解释,而不是自卫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根据《联合国宪章》,集体自卫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必须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才可以行使。而日本解禁后的集体自卫权意味着,即使本国没有遭到攻击,只要外国伙伴遭到攻击就可以参战。总而言之,日本新安保法制中的集体自卫权主张,是在“积极的和平主义”掩盖下的“积极的黩武主义”,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的公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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