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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016-04-27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科技 2016年2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局直管教育厅

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做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工作积极性,在全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中优选、建设一批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我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的示范型学校,具有典型性、示范型和可复制性。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落实知识产权教学计划,提升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中小学生对发明创造的兴趣;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教育厅从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中进行培育和评选,形成一批有特色、能引领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并逐渐向全省中小学校推广。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教育厅分阶段开展示范基地培育,并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培育;指导基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帮助基地培养知识产权师资,积极组织基地师生开展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示范基地所在辖区政府部门重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

(二)已成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且满3年;

(三)示范基地学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有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能熟练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

(五)有明确合理的知识产权课程计划,按期完成知识产权教育课时安排;

(六)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七)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省级青少年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并获得一定奖项;

(八)建立对师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师生将创新发明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

(九)积极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示范基地的学校,应据实填写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在省辖市、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商定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组成“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依据申报条件和其他要求对上报的学校进行考核、评定,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对被确定的示范基地,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联合印发批准文件并授牌。

第八条 扶持措施

(一)示范基地学校作为备选学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二)示范基地学校参加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省教育厅给予优先考虑。

(三)示范基地学校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优秀的,将给予最多两次经费支持。所在省辖市、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

(四)示范基地学校及学校师生申请专利并授权的,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资助。

(五)示范基地学校及学校师生的发明专利申请依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予以优先审查。

(六)对示范基地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七)向示范基地提供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资源。

(八)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示范基地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九)适时组织示范基地师生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交流活动。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培育、认定和指导。“考评小组”负责示范基地的评定及考核。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安排,由所在省辖市、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在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和联合考评的基础上,确定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每年进行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通过所在省辖市、直管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考评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不设期限,“考评小组”每年对示范基地学校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基地学校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工作体系建设、师资培养、课程设置、参加大赛活动、激励机制、教学研究等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采用100分制。其中资金投入10分,工作体系建设10分,师资培养10分,课程设置20分,组织大赛活动20分,激励机制20分,教学研究10分。示范(实验)基地学校参加国家级青少年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的奖项)加10分,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的奖项)加5分,参加省级青少年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的奖项)加5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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