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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高管还能获得年终奖吗?

2016-04-27杨永琦

人事天地 2016年4期

杨永琦

基本案情

张某,菲律宾籍,2010年1月4日入A公司工作(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某部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25000元/月(税前),后经过调整为127511元,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可给予报销的福利费用,即生活津贴标准为740000元/年,后经过调整标准提高至69281元/月。公司于2011年5月份向张某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因张某系外籍人士,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在华就业证。张某于2012年1月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经公司批准,最后工作至2012年2月24日。

裁判结果

此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1-2012年度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仲裁庭审中,张某主张,参照2010/2011年度绩效奖金标准,公司应支付2011/2012年度的绩效奖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在有关年终奖发放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公司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解除,或员工提出或者收到解除通知两者之间任何一种情况,员工不会获得任何实际或未来的奖金”。张某对此不持异议,但认为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年度奖金的分发日期。经仲裁委核实,劳动合同中显示,公司计算绩效奖金的财政年度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故张某于2012年2月24日已离职,申请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缺少事实证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11/2012年度的尚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5737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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