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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被放假”“被待岗”咋维权

2016-04-20

工会博览 2016年6期



员工遭遇“被放假”“被待岗”咋维权

受处罚被停工待岗能否领工资?生产淡季未上班期间能否折抵年假……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被放假”现象在现实中并非个例。以下3个案例,通过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的解读,或许会对广大职工朋友有所启示。

【案例1】

淡季“放假”也得发生活费

每到冬天,对吕丽萍所在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在2014年的冬天,为减少开支,虽然吕丽萍等职工并不愿意,但公司还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吕丽萍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3个月。“被放假”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员工们支付过任何费用,吕丽萍等人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你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因此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解析:公司在职工放假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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