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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

2016-04-19王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女性人权

王琳

摘 要 女性在押人员作为看守所内的一个特殊群体,其人权保障状况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但在具体实践中,侵犯女性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却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本文旨在针对这些现象,结合女性在押人员的特点,具体分析现阶段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积极的建议。

关键词 女性 在押人员 人权 看守所法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第二个专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单独设置“被羁押人的权利”一个章节,凸显了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极端重要性。女性在押人员因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相比于男性在押人员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这既是对妇女的尊重,也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针对女性在押人员的特点,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教育,使她们在羁押期间享有充分的人权,为其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已经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所面对的情况的复杂性,从整体上看,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仍存在不少问题:

1.1法律滞后

当前,规范看守所日常管理和羁押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3月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但是这部行政法规施行26年之久未进行过任何修改,已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权保障的要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规模修改之后,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就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突出强调人权保障。但在整个过程中,《看守所条例》作为下位法,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内容与实践已经严重脱节,难以真正发挥法律应当具有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为弥补《看守所条例》的缺失,公安部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效力等级低,而且数量庞杂,相互之间甚至有所冲突,基层执法者着实难以熟练掌握和运用。

1.2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在押人员混合关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看守所女子监区或女子看守所内应当设置女性未成年人监室,并由管教经验丰富的女民警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笔者曾对东部某省两个地市级看守所进行实地调研,两看守所均在女子监区内设有未成年监室,但由于羁押的女性未成年在押人员数量少于监室内轮流值班的要求,因此监室内混合关押成年在押人员,在管理上也并未专门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而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混合关押不利于民警在管理过程中采取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教育方法,而且同监室内成年在押人员可能会将更多的不良习惯,甚至犯罪方法“教”给未成年人,让她们在歧途上越走越远,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不符合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要求。

1.3女民警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在看守所内,民警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的人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障。对女性在押人员,更是如此。现阶段,负责女性在押人员日常管理的女民警队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队伍过于年轻化。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为缓解警力不足,采取的一个主要措施是将新招录的公务员,特别是公安院校毕业生,分配到看守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年轻的民警已经成为监管队伍的主力军。由于缺少公安工作的实战经验,这种过于年轻化、书本化的民警队伍难以应对突发状况和复杂情况,不能满足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二是女民警心理健康问题得不到重视。在看守所,民警长期与在押人员面对面接触。在这种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中,女民警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不少女民警在看守所工作一年至两年后,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焦虑、狂躁等不健康心理,而这些负面情绪若不能及时缓解,势必会带到工作中,转嫁给在押人员。

2加强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建议

加强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从细处着手,从涉及在押人员权利的方方面面做起。

2.1尽快制定《看守所法》

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缺失,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因此,制定《看守所法》迫在眉睫。《看守所法》应当以新《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明确看守所的人权保障职能,为看守所的人权保障工作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指导。同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如:医疗工作社会化,单向视频会见制度,改善在押人员居住和生活环境等,对提高看守所执法规范化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看守所法》应当述措施予以固定。

2.2加强女民警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女民警队伍,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是女性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看守所女民警队伍中,应当以公安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为主,配备适当数量的新入警大学生。在岗位分配上,管教工作应当由从事公安工作两年以上的民警承担,新入警大学生从事巡视、监控等工作,应当由经验丰富的民警带领,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这既是对在押人员人权的保障,也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

2.3提高女性在押人员人权意识

女性在押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维权途径仅限于字面上的认识,难以在现实中运用,以至于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女性在押人员会保持沉默,因为不知道该向谁反映,通过什么渠道反映,更害怕反映问题后受到“打击报复”。这也是实践中很多侵犯在押人员人权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不断提高在押人员的人权意识,当其基本人权受到侵犯时,能够主动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 杨莉.新时期加强监狱女民警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司法,2011(10).

[2] 程雷.看守所立法问题探讨[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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