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法律确权研究
2016-04-17涂燕辉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涂燕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大数据的法律确权研究
涂燕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在信息时代,一切数据都是有价值的,大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已成必然趋势。大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前提是大数据的确权。根据其产生和利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大数据分为个体数据和整体数据。个体数据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个体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而产生的数据,属于个人信息,权利归属于个体,商业价值不大;整体数据是海量个体数据的集合,属于民法上的“集合物”,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其所有权归属于信息控制者。整体数据即通常意义上的“大数据”,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利用须以不侵犯个人信息权为前提。
大数据;法律确权;集合物;个人信息;信息资产
在数据化时代的浪潮下,每天都有大量的数据产生。“淘宝网每天有超过数千万笔交易在发生,单日数据发生量超过50TB(1TB等于1000GB),存储量40PB(1PB=1000TB)。新浪微博的总注册用户超过了6亿,日活跃用户达到4980万,月活跃用户1.3亿”。[1]这些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海量数据,通过特殊的处理模式就可以转化为十分有价值的商品,应用到商业、科研、教育服务、军事等各个领域。例如百度利用用户的搜索和浏览数据分析个人的兴趣爱好、上网偏好等,推出精准的网络广告,实现个性化的服务推荐。谷歌则利用其庞大的搜索数据库推出流感预测等公共服务;在信息化时代,一切数据都是有价值的,数据交易市场也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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