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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7付金
法庭内外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文/付金
文/鲁跃晗
文/舒锐
文/徐小飞
文/季凤建
评论
1 违法性认识程度差异从何而来
文/付金
不久前,河南大学生闫某因为“掏鸟窝”被判刑的新闻持续在网上发酵,且争议颇多。此案争论的背后终归是不同主体对大学生捕猎燕隼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存在差异。又如之前曝出的天价葡萄案、少年网购仿真枪案等,都反映了不同人对违法性认识程度存有差异导致对判决结果预期的冲突。那么,到底什么是违法性认识程度呢?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认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等同于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违法性认识程度是指对行为违反法律的严重程度的预期,如行为的违法程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会苛以刑罚、可能会判处哪种刑罚等。往往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却缺乏对违法性程度的认识。如明知偷吃葡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偷吃,明知境内限制仿真枪的流通而从境外网购,明知燕隼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属性而捕猎、出售等,都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事前认识,即具有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或者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由此,大多数的声音认为类似案件被判处刑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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