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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并非开启行政诉讼大门的“万能钥匙”

2016-04-17刘芳石菲

法庭内外 2016年4期

文/刘芳 石菲

立案登记制并非开启行政诉讼大门的“万能钥匙”

文/刘芳 石菲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老百姓立案难的困境,尤其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言,立案登记制为老百姓打开了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通道。但是,立案登记制不代表行政起诉的全面放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是无条件地立案和受理,而是要建立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受到受案范围、管辖、原告资格、起诉期限、起诉内容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时,并不一定都能够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维权斗士”诉拆违法建筑——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不予立案

老张曾是村里的村主任,其在任时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且事事都从村民的利益出发。然而换届时,不知是何原因,老张竟然落选了。新上任的村主任小王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做事雷厉风行,就是时常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对这一点老张颇为不满。一年前,小王看县里很多村都在建设小产权房,收益颇丰,于是也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决定在本村也建几栋小产权房。很快,这几栋房子就在村东边的那片菜地上动工了。农田变楼房,这绝对是违法的。老张屡次劝阻小王都遭冷处理后,便开始了他的“维权”之旅。他将举报的材料分别寄到了镇政府、国土局、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很快,村委会就收到了镇政府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村主任小王看到拆除通知书后,并没有当回事儿,而是继续让建筑工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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