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赡养费用不缴税”展现政策善意
2016-04-16晏扬
法庭内外 2016年2期
关键词:改革
文/晏扬
4“赡养费用不缴税”展现政策善意
文/晏扬
不久前,《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意见稿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税前扣除。”
赡养费用税前扣除,即赡养费用不缴税;增加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即提高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总体而言就是减税。这无疑是一大善政,而且符合税收伦理。税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基本生活费用是满足公民衣食住行的必要开支、基本开支。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代表着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但在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
在这个意义上,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契合了社会实际,回归了税收伦理,体现了政策温度,展现了政策善意。实际上,近年来,从决策部门到社会舆论一直在探讨“综合所得税制”,即把家庭成员及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纳入个税政策的考量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综合所得税制”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可见,深圳市此举,是沿着既定的个税改革方向先行一步,具有创新价值,也具有引领价值。
而将“赡养费用税前扣除”与应对老龄化社会联系在一起,使得深圳市此举更具现实意义。不管是提倡“居家养老”,还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光说不行,还得有政策层面的具体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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