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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务犯罪报道与姓名权、名誉权问题的思考

2016-04-16张大辉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6期

■张大辉

有关职务犯罪报道与姓名权、名誉权问题的思考

■张大辉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以 《他利用国家惠农政策大肆敛财,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惠农资金他 “独享”》为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沙湾县委原组织部长周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和人生成长历程做了大篇幅报道。正义网作为检察日报社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将文章的电子版发布后,新浪、网易、搜狐、腾讯、凤凰、和讯等多家权威网站及其多个频道纷纷以不同的方式转载。

网络的巨大影响力将周辉的灰色人生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很快传到了位于祖国西北边陲的塔城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塔城分院的检察官们,作为周辉职务犯罪案件的承办者,工作业绩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自然高兴。可是,仅仅几个小时之后,塔城分院有关部门由于受到当地相关部门压力,就通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某处向检察日报社新疆记者站提出异议,称报道中出现了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员的名字,涉嫌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名誉权,要求尽快通过协调相关单位撤掉正义网所发报道。

出现人名引发争议

周辉在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任上四个月就因源于之前任乡镇党委书记期间的所作所为失去自由,在检察日报里面涉及个别当事人名字事项报道为: “2014年7月,吉也克镇作为塔城地区 ‘十大特色乡镇’,周辉以加强特色乡镇建设为由,用已经竣工并资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向裕民县政府申请经费2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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