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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六如与《检察制度纲要》

2016-04-15刘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刘辉

内容摘要:《检察制度纲要》是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开山之作,作者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在这本不足万字的小册子里,由共和国检察机关初创时期的重要领导人权威地回答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类型,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以及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差别,强调检察制度移植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状况。《检察制度纲要》不仅为后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更是对检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检察制度纲要》 李六如 检察理论研究

以当下的眼光,《检察制度纲要》难以算得上是一本书,因为除去封面、封底,只有十八页,不足一万字,但这本小册子却可以称得上是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开山之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故此,在去年底中国检察文献中心成立仪式上,这本书的精装版被到会嘉宾视为珍品。

作者何人

《检察制度纲要》的作者是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李老有着传奇般的人生经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李六如与六十年的变迁》,以传记体形式,洋洋30万字详述了李老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

李六如是清末知识分子走上革命道路的典型人物,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生于湖南平江,1895年进家塾、经馆读书,1908年入湖北新军当兵,1909年与同盟会合作创办报刊,1911年参加武昌起义,1913年赴日本留学,1918年明治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创办农会,1921年经毛泽东、何叔衡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参加北伐,1930年调入中央苏区,1937年到延安任毛泽东办公室秘书长。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共和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经毛泽东主席提名,中央决定,任命李六如担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协助罗荣桓检察长工作。由于1950年罗荣桓又被任命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加之身体原因,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全面工作实际由李六如负责主持。李老1954年离任。

1967年文革中被迫害,1973年含恨离世,终年86岁。1980年中央为李老举行追悼会,平反昭雪。

何以称为开山之作

《检察制度纲要》写作于1950年,称之为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开山之作,不仅在于创作年代,更在于,在这本虽不足万字的小册子里,由共和国检察机关初创时期的重要领导人权威地回答了:从世界范围看,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属何种类型的检察制度,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差别,以及如何因时因地地发展我们的检察制度。

新中国检察制度创建之初,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处于探索阶段。甚至在第一次全国编制会议上,有人提出让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只保留检察机关名义,不单独设立机构,也不配备专职干部。李六如从千头万绪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搜集了大量的古今资料,仔细研究了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意大利、日本和沙皇俄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苏联的检察制度,分析梳理各种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优劣,并把这些国家的检察制度与新中国的检察制度认真加以比较,在数万字研究笔记的基础上,提炼而成《检察制度纲要》。

与当下诸多大部头作品的文风不同,《检察制度纲要》文字精炼,不拖泥带水,不穿靴带帽。没有大段华丽排比的引言,开篇第一句即是:“虽有各种不同的检察制度,但归纳起来,可根据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资本主义各国的检察;(2)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3)新民主主义各国与新中国的检察。”之后,全书共分五个部分:一是检察之起源及作用。二是资本主义各国的检察。三是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四是各新民主主义与新中国的检察。五是对各种检察制度之分析批判与说明。

李六如认为,私有制产生后,形成了剥削和被剥削对立阶级,因而就有了国家。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有力武器,因为国家有军队、警察、法院和监狱作为后盾。检察机关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法国,在中国则始于清末光绪时代,属于司法范畴,是保护国家行使法权的最有力武器。所以,无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民主主义国家都同样有检察机关,但由于阶级社会性质不同,检察机关形式虽同,本质和作用则有根本不同。

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主要是代表国家公诉,一般是法院的附属机关。李六如在《检察制度纲要》的第二部分中,分析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特点。他认为:法国的检察组织最早,同其他资本主义各国比较,职权也最大。除刑事外,也有时对法院有监督权与某些行政权。前者如,检察官有权向初级审判官实行案件的审核;后者如,出版刊物须得检察官许可等。英国检察长通常是内阁阁员,无论政府机关和公民,都同样有提起刑诉及告诉人身份出庭之权利。美国的检察长除负责刑事检举之外,在最高法院得进行一切可能涉及联邦利益的诉讼。联邦检察机关与各州检察机关的职权不同,官职名称也不尽同。沙俄时代的检察机关有监督地方政权机关之任务,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毫无力量反对地方政权的专横,故其结果也仅是参加刑事诉讼,有时参加民事诉讼,对法院判决有提出异议之权。其组织领导则是以兼任检察总长的司法部长为检察机关的首脑。法西斯时代的德国检察是实施白色恐怖的重要工具,得在刑事案件中举行不受管制的侦查,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拘束,不论任何人,检察官均得拘押之,可不送司法机关审理。法西斯时代意大利的检察机关虽设置于法院,在同样权威很大。日本的检察制度对旧中国检察制度创建影响颇大,李六如认为,日本的检察机关职权只限于刑事检举、侦查与公诉,但因与宪兵队警察密切联系,故常用非法手段,不经审判残害人民。李六如将旧中国的检察也归为资本主义类型,并较为详细介绍了从清末大理院改制到南京政府时期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能。

关于苏联的检察制度,李六如在《检察制度纲要》第三部分“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中单独进行了阐释。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取消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在中央主要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行使,在地方则由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所选举的司法委员行使。而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等职权,便责成苏维埃所属的侦查委员会执行。1921年军事共产结束,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需要有强大的革命法纪为保障。于是苏联颁布了刑民法、刑民诉讼法等各种法典,1922年建立了监督国内法制的特别机关——检察机关。但在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上,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权力发生过激烈争论,列宁坚决反对“两重从属制”,主张检察机关应由上而下一重隶属,对中央各部及各级政府的非法决议有抗议之权。斯大林坚持了列宁所主张的检察机关组织原则,于1922年5月颁布《关于检察监督章程》,除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检察机关实行监督一切政权机关、经济机关、公共的及私人的团体和私人的一切行为之合法性。经过从1922年到1936年的过渡期,各加盟共和国的两重隶属制完全结束,苏联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彻底实现。1936年斯大林宪法公布后,苏联检察机关为法制而斗争的特别地位更加提高,苏联总检察长对于各部及其所属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苏联公民是否确切执行法律,实行最高监督。

李六如认为,新中国的检察在本质上,迥异于资本主义与旧中国的检察。在职权上也有很多差别,但也不全同于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可以说是属于苏联范围的第三种类型。李老对于新中国检察发展路径的讨论和判断,无疑远胜于对于各国检察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在《检察制度纲要》的第五部分,他审时度势地分析和阐释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李六如认为,资本主义各国检察的主要任务,甚至可以说唯一任务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检察,而不是法律上的监督机关,所以组织上也不是单独系统,多在司法系统之下,成为法院的附属机关。苏联的检察机关则完全相反,虽然也有关于刑事侦查、检举、公诉这一点,但并不占主要地位,主要任务除镇压破坏分子,最重要最广泛部分是在于法律监督,例如对法院裁判,对内务人民委员部所管之劳动改造场所,对各级政府以及军事交通机关之决议、命令,对公务人员及人民行为是否合法性都有过问、抗议、控告、公诉之权。因为它主要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严格实施,以巩固苏维埃政权,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苏联检察实行垂直领导的原因也在于此。

之所以说新中国的检察属于苏联的范围,是因为我们的检察职能也是法律监督,而不是法院的附属,不仅仅是刑事方面的检举、侦查和公诉。但新中国的检察也有不同与苏联之处,李六如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一是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而中国则是阶级复杂的社会,因此,虽然法律监督不应轻视,但刑事检举恐怕还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二是苏联检察制度的健全经过了十六年的过程,干部又很强,而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刚才萌芽,加上干部数量和质量不够,只能按部就班向着苏联方向渐进。三是一元垂直领导体制的建立即使在苏联也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发展过程,我们既不能右倾等待,也不能左倾急进。

文献价值何在

捧卷在手,《检察制度纲要》给今天读者的最初印象可能是竖版繁体所带来的阅读不适。再看形式,又有铅字排版所难免的版面粗陋。当然,引注也较为随意,更好像是作者批注。研究方法和价值评判也有着当时鲜明的时代烙印。但所有这些都难掩《检察制度纲要》的价值所在:既有理论上的,更有精神上的;既体现在共和国检察创建之初,更彰显于后世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学界认为,李六如是最早提出法律监督这一概念的研究人员。《检察制度纲要》在论及苏联检察制度时,李老多次提及苏联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还详细列举了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法律法规,并反复强调这是社会主义检察区别于资本主义检察的本质所在。特别是在第五部分“对各种检察制度之分析批判与说明”中,李老集中阐释了苏联检察的“最重要最广泛部分则是在于法律监督”,并举例加以说明。这对于新中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无疑起到引领性的作用。

此外,对于如何借鉴和移植苏联司法制度,李老的判断也是客观务实的。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开启“以俄为师”模式。5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也邀请了几位苏联专家来给检察干部讲课,李六如对苏联专家讲学非常重视,但他也特别强调对苏联制度不能照搬,比如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检察长负责还是委员会民主集中制。李老认为,制度移植要结合历史渊源、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在《检察制度纲要》关于“新中国的检察”中,有较为充分的体现,也为后来的研究者反复引用。

《检察制度纲要》最有影响力的价值更在于精神层面。王桂五晚年在病塌上写作了《检察回忆录及其他》,遗憾的是该书未及出版王老就去世了。其中有一篇题目是“李六如亲自动笔”,说的就是《检察制度纲要》背后鲜为后人知晓的往事。王老回忆,李六如副检察长亲自动笔起草文件,例如他著作《检察制度》这本小册子,(195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将李六如撰写的《检察制度纲要》,连同列宁的《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制》以及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介绍苏联检察制度的文章,编印成《检察制度》一书,作为参考资料,印发给各级检察干部学习。)以及他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所作的《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都是他自己亲自动笔起草的,没有假手于秘书。当时,他已是古稀之年,身体又不好,这种负责精神和踏实作风,是值得钦敬的。王老还说,李六如老人是一位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过来的老一辈知识分子,学的是孔孟之道,如果他不认真学习,是不可能了解近代各国检察制度,并写成著作的,在这一点上,李老堪称楷模。

《检察制度纲要》作为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开山之作,不仅为后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提供了史料和参考,更重要的是——检察文化的传承,以及一代代检察人信念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