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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道授业解惑之肯綮

2016-04-15苗红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关键词:检察宪法法治

苗红环

中国道家有这么一句话,“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但至于出自谁手,至今学术界仍在考证当中。这句话说的是“送给别人一条鱼能解他一时之饥,却不能解长久之饥,如果想让他永远有鱼吃,不如教会他捕鱼的方法”,有鱼吃是目的,会钓鱼是方法。简而言之,就是要想帮助他人解决难题,还不如传授给他人解决难题的方法。

人类社会迈进21世纪,在广袤的中华大地正进行着前所未有的创新与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纲要的提出不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运用和实践成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略陈管见:检察机关工作将会呈现新的布局:检察改革进一步深入、检察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检察权的研究会有历史性超越,这些发展将会是检察领域新时期的重中之重,这将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历史征程,如何自觉地融入这伟大的征程之中,科学的方法就会凸显其重要性,坚持运用科学的方法,是会有丰厚的回报。其实,方法就在我们身边,人人皆知,这就是学习,但是学习什么,通过学习如何解决疑惑,这是下文与大家探讨的关键。

一、学习党的政策,明确工作方向

学习在各个行业、理论、实践中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研究方法。毛主席说过:“情况是在不断地变化,要适应新的情况,就要学习。”[1]也就是说我们在工作实践和学科研究中是需要不断学习的,在检察领域的各项研究中也不例外。那需要学习什么呢,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是要深入学习党的政策,深刻领会其丰富的内涵。1921年,在南湖的一条小船上,中国共产党诞生,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旗帜,明确以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从此,党带领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面胜利,成立了共和国。共和国初期,党带领人民进行了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建设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2]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党带领人民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30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在经济、军事、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内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证明了依据中国国情,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形成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一系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理论。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党领导人民,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后,党领导人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带领人民开始了小康社会建设的新征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回顾党领导中国人民的90多年的历程,这是一部党带领人民从贫穷走向富裕,从落后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和谐的壮丽史诗,我们没有理由不坚定党的领导。在实践、研究中如何才能掌握党的政策,落实党的各项任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简洁而高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学习这个途径。只有深入学习党的政策,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行;只有深入学习,才能使我们的工作不走偏,工作效率事半功倍;只有深入学习党的政策,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融入到整个国家建设的大局中,工作信心倍增,不断开拓创新;只有深入学习党的政策,才能使我们的工作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跟随国家大发展的步伐。比如,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曹建明强调,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坚持用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行动。也就是说,通过学习,首先应当知道全会鲜明提出的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其次是要将自己的工作思路进行调整,要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再次是工作任务的全体布局要有长期的计划,即五中全会精神将是“十三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第四是检察机关在这场变革中要自觉地融入到依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程中,在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素质修养等方面在过去的基础上有符合时代进步的标准要求。比如学习《决定》,一要牢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要明白总目标的具体内涵,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要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并且要明确其是在党的领导下,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即建国之初的向苏联社会主义学习,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立足中国的国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不断创造、不断前进的理论的形成过程。四要领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自人类社会以来的崭新理论。每个检察工作者,都需立足本职,正确认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意义,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要尊重宪法地位,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工作中的困惑

回顾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程,可以这么讲,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主要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来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比如研究检察制度的产生,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可以使一些模糊问题明朗化。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检察制度的面世是孕育在法制社会当中,而法制社会是孕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当中,而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认识,根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1845—1846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揭示,即人类社会是在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的,这一发展过程可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其中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的必然。另一原因是,这一规律的揭示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并非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与唯心主义史观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一历史观是唯物的。再一原因是,这个唯物主义历史观具有科学性。讲科学性就是具备科学的特征,“科学的本质特征是客观性和真实性。科学的客观性,表现在事实之间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其结论必须经得住实践的检验。科学正是通过对事实的研究,来揭示规律性,进而转为逻辑上的自洽性、连贯性和严谨性。科学还在于它的无矛盾性和可证明性:既可以解释已知的事实,也可以预言未知的,新的事实。”[3]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理论与其对照,充分体现了科学性。现实中每到我们遇到挫折的时候,就会有人动摇,丧失信心,认为共产主义是不可实现的,这是不可取的。其实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明晰地讲,“共产主义事业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4]明确告知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全世界人民共同构建的巨大历史工程。所以,有关制度、历史等等领域的研究一定要时时运用唯物主义历史观来进行分析研究,才不会迷失方向。有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检察制度及检察史的本土资源探索,将具有监督权力行使的御史制度作为检察制度的渊源,“以时间上看,广义上的检察制度,最早形成于我国古代”,[5]当下,这一观点,不会得到普遍认同,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历史观来分析,结论非常明晰。御史制度初创于高度中央集权统治的秦,承袭在两汉,高度完备于明清。概括御史制度最大的职能特点是:1.直接对皇帝负责,御史官由皇帝直接任免,核心任务是维护中央的高度集权统治;2.基本功能是监督和制约权力。[6]不仅监督百官,而且可以对皇帝的言行进行规谏;3.主要职责是纠察官员犯罪和弹劾官员,参与司法,监督审判。因为中国古代的政治、行政、立法、司法及监察是合为一体的,御史制度中的部分职能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检察职能有相融合之处,即参与司法,监督审判。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应追溯到中世纪的法国,从17世纪路易十四时起,国王的律师和代言人成为专职官员,定名为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由此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7]“检察”一词在中国最早的出现应是在1901年的清廷下诏变法后,具体是在1906年,清廷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设立四级审判机构,实行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内设立“检察厅”。“这即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在中国的起源”,[8]也是检察一词最早的出现,是个纯粹的舶来词。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御史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反映的是中央集权的意志,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侦查权、公诉权、行政特权特征的法律制度,脱胎于封建社会,完善于资本主义社会,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利益,今天中国法治体系中的检察制度法于苏联,但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创建在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因此,我们对一种制度的分析与比较,不是单纯就制度而言制度,而是要从整个历史的长卷中来进行分析。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制度的产物,御史制度告诉我们的史实是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对审判权的监督制度、机构及权力的设置。在古代中国就已经存在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中检察机关行使的审判监督的职能,即“御史的监督权既是一种能够参与和制约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复合型权力,也是一项没有实体性决定权的程序性权力”。[9]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讲,在中国古代就具备了完备的立法、司法与审判监督的法律体系,文化一脉相承,但御史制度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少数人的意志,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中国的检察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法律制度,二者所产生的社会基础及维护的宗旨是大相径庭的。

三、学习宪法和法律,厘清工作思路,准确行使职权

法治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如此才可以充分享受公民的权利,充分承担公民的义务,检察人员对于学习宪法和法律更是责无旁贷。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共产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宪法在治国安邦中的重大作用。习近平同志前瞻性地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10]其次要深入领会宪法的条文规定,准确把握其精神,宪法精神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截至2013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3件、行政法规731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347件,要着重保持这些法律法规与宪法精神相一致。[11]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需要这些法律来细化和实现,更需要公民个人、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自觉尊重和遵守来落实。比如,检察人员学习宪法,必须牢记涉及人民检察院的宪法条文从第129条至第135条共7个条文,对检察权的研究,首先牢记我们贯彻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为社会主义作为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不断探索前进。应跳出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圈子,应有一个颠覆性的思维来思考法律监督,如果我们还是陷在三权分立的圈子中,就如用牛顿的万有引力来解释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不在同一个“场”中。其次必须立足宪法。明确以下三点:一是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条宪法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也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职责是法律监督。二是其中第131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职权是检察权。三是第135条规定了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明确了这三点,就可以完全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及职责和职权。由第129条可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是法律监督,是对宪法规定中的宪法监督、行政监督、人民法院监督的最全面的补充。法律监督权就是检察权,现行中国的法律监督包含一种特殊形式,即《宪法》第135条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职能是检察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这7个条文是我们学习宪法必须要领悟的立法精髓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立法、行政、审判三者都是实体性权力,“检察权的运行目的基本上都是启动某种程序。”[12]即表明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且具有主动性。作为程序性权力,危害和滥用权力的结果是最小的。但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免诉权等具有实体性权力的特征,《宪法》第135条规定了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完善了对监督机关的监督,也即完善了法律监督,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法律规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物,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而言是可望不可及的。也可以这么说我国规定的法律监督都是对实体性权力的监督,是代表人民来监督权力的行使的,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因此,只有加强宪法的学习和正确理解,才能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的职责,才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四、学习语言,提高业务水平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13]语言是法律工作者的工具,一个检察工作者,撰写起诉书,一定离不开你的文字表达,开庭公诉,最要紧的也是语言。检察理论研究、检察教师教学等运用最多的也是语言。此外,学习和掌握了语言,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法条、表达我们的思想、交流我们的内心世界等。你可以通过语言来向他人了解这个世界,可以通过语言来向他人讲述这个世界,也可以通过语言来向他人描述未来世界。总之,学习语言是基本和重要的。如何学习语言呢,有两个方法,一是进行大量的阅读。阅读内容很宽泛,这里主要是推荐对大量的文学名著的阅读,这非常有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词汇,也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作者运用语言的精义,最后达到我们对词义的理解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可以说出任何一个特殊的词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所具有的意义。比如“法律监督”一词,是对有关检察的研究的非常关键的一个词。监督在英文的语境中可有“supervision”和“checksandbalances”两个译文,[14]前一个词义使用侧重上对下,后一个侧重制约,制衡。而我国的监督即可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可以是同级之间的互相监督。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法院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也可以是同级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法律与监督连在一起使用,未见于中国古代及近代,也非舶来,“法律”和“监督”二词的组合表达了特定的含义,创新出一个新的词汇,充分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智慧。词义的正确理解,可以保证语言的准确,有利于工作水平的提高。二是进行大量的练习。检察工作者学习语言,要练习,包括说和写。说就是讲话,讲话要达到的标准是,让听话的人明白你想讲什么,观点要明确。我十分欣赏英国伟大的法律改革家爱德华·科克对使用语言的概括:“说话要讲究效果,平铺直叙,简洁,这应该成为法律这种职业的关键素质。华丽的词藻和漂亮的修饰并不能使真理增色。”因此,学习、掌握和运用语言,是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一条捷径。写就是将所要讲的话,写下来,形成书面的形式,简单、明确,让阅读者了解你的意见和观点,用词准确,内容丰富,逻辑清晰,结构完整。

实践无止境,发展无止境,学习无止境。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学习更为宝贵了。

[1]麦子宝宝之家收藏:《谈学习的重要性》,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318/11/16130783_361522712.sht,访问日期:2016年2月3日。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3]《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精粹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784页。

[4]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党员干部读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5]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6]王玄玮:《中国检察权转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7]刘佑生主编:《中国宪政与检察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8]同[6],第17页。

[9]孙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10]栗战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

[11]杜青林:《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页。

[12]同[6],第95页。

[13][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4]同[6],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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