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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C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境及应对

2016-04-14朱兵强曾妍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学课程教育

朱兵强,曾妍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MOOC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境及应对

朱兵强,曾妍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的法学教育如何改革一直是法学教育学界长期以来所探讨的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基本定位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脱节使得我国法学教育面临困境。MOOC作为当今发展迅速、前景理想的教育模式,在与法学教育结合的过程中出现了适用法学教育范围有限、难以实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缺乏法学教育需求的考核模式等困境,如何应对困境将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难点与突破口,应对方法主要包括建立相应的学习成果认证机制、设计适用MOOC的新型法学课程和采用SPOC以弥补MOOC的不足。

MOOC;法学教育;教育模式改革

2016年3月23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百度教育联合教育行业合作伙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教育行业趋势报告》,其报告指出Mooc成为了互联网学习者的第一选择,所占比例高达42%,可见Mooc教学行业潜力逐渐爆发,以Mooc为排头兵的互联网教育时代已经到来。

1 MOOC及其特点

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即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在国内被译为“慕课”,作为一种免费获得的、支持大规模人数参与的学习资源,这种热门的学习方式受到了当今越来越多的人推崇。

2012年被称为“Mooc元年”,美国顶尖大学陆续设立网络学习平台,Coursera、Udacity、edX三大课程提供商兴起,欧盟11个国家发起了“泛欧Mooc计划”(pan-European Moocs initiative),以欧洲远程教育大学联盟为首,在欧洲委员会的支持下共同建设“e-LERU虚拟校园”项目,鼓励名校开放了优质的学习资源以实现欧洲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我国国家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中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战略,国内包括腾讯、网易、百度等网络提供商也纷纷建立公开式的网络学习平台。可见各个国家都将Mooc置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地位,由于Mooc兴起不久,对于其公认的定义、功能、发展前景等学界尚无统一观点,但在其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其特点。

一是参与性强。Mooc突破了传统课堂的时空限制,据统计近六成的互联网学习者位于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授课对象不仅限于几十人或上百人,如今热门的课程浏览次数可达上万甚至上10万次,使得优质的学习资源能够分享给更多的人。通过对点击数据的分析,Mooc的平台管理方能更好地了解学生需求,不断优化课程内容,改进平台功能。此外通过网络平台的评论、提问等互动,师生之间的壁障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削减,交流方式更为便捷。

二是自由度高。由于Mooc使用的是网络平台,学习者可以根据自我的日程安排随时随地开始或是中止学习,此外除了在个人电脑上学习,当下许多Mooc平台都开放了手机应用端,学习方式变得更为便捷。其次不同与传统教育需要交付学费或设置学历门槛,Mooc大部分的课程资源都是免费提供的,并且只需要免费注册账号即可自由使用,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

三是高度网络化。在Mooc平台中学习要求使用者具备基本设备和使用电脑的知识,并且在学习过程中同时使用多种工具实现信息的收集与统合,将网络上的知识片段整理成心中的系统化知识结构。Mooc的建立也需要由学习者、教学者、平台管理者等多方参与才能完成,这种构成方式也深刻体现了Mooc的网络特征[1]。

2 MOOC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困境

Mooc热潮扑面而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跟上时代的脚步,教学内容触及学科前沿,教学方式及时更新,将是我国法学教育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而Mooc在尝试与法学教育结合时却面临挑战。

2.1 MOOC适用的法学教育范围有限

根据上述Mooc的特征,目前我国Mooc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集中在司法考试培训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教授司法考试内容的师资水平要求高,具备相应水平的师资有限,大部分授课老师为高校教师,传统的课堂面授模式授课人数较少,难以实现较高授课效率,无法满足大量考生的需求;考生身份多样,不仅包括在校学生而且包括许多已在职人士,Mooc高度的自由性可以满足考生自我安排备考时间的需求;对于司考培训机构而言Mooc成本低,大部分司考培训机构均开设网校辅导课程,大量考生通过视频在线学习同样可以获得高质量的学习资源。由此可见Mooc大幅扩展了司法考试的备考渠道,即便身处偏远地区的考生同样能取得优质的司考课程资源,但高校中的法学院运用Mooc的情形极少,目前使用Mooc的高校课程也多为公共校选课,传统课堂模式仍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式。但目前法学教育需求的多方位专业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大,传统课堂有限的知识授予越来越难满足学生的需求,Mooc是否能给予枯燥乏味、千篇一律的法学课堂新的活力有待进一步思考。

2.2 通过MOOC的法学教育难以实现培养目标

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究竟为何始终处在争议之中,究竟是培养通才还是专才,是实务型人才还是学术型人才对此争论不休,且先不论部分学者主张增加法学教育中社会知识方面的内容,目前学界较为认可的是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为社会贡献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问题就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尽管学习了相关理论知识但大部分学生拿到具体案件依然束手无策。目前大多数学校都增设了类似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单位实习等内容,但时间较短,难以起到一定效果,法律专业的学生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后仍需要一段相当长时间的岗位培训才能彻底胜任,这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阻碍了机构工作效率的提高[2]。目前Mooc在法学教育中使用的基本为理论课程,对学生的实务能力的培养也基本停留在案例讲解层面上,难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因此Mooc是否能以及如何能凭借其特有优势提高学生实务能力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2.3 MOOC缺乏符合法学教育需求的考核模式

尽管目前有学者主张高校法学教育的考核模式应以司法考试为标杆,相应调整学分分配、考试内容、试题形式等,但多数意见始终坚持高校法学教育不能放弃其固有使命,高校必须具备塑造学生人格个性、提升人文素养、培养德行理想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目前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本科法学教育在考核上出现了诸多问题,偏重终结性期末考核而忽视平时成绩、以传统的记忆型考题为主忽视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等长期为学界所诟病。与此同时,Mooc目前的考核方式也囿于困境,Mooc主要通过计算机评分系统对大量的在线学生提交的试题答案进行处理,对于选择题等客观题确实可以高效便捷地批改,但如果应对法学教育中常见的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则缺乏相应的评价机制,仍然需要依靠教师的人力劳动,无形中阻碍了实现Mooc与法学教育的有效对接。此外Mooc仅通过网络进行教育效果评价也难以对法学学生应具备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学研究能力进行考核,这也是Mooc目前难以融入主流高校法学教育环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3 MOOC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应对策略

面临以上挑战,我们首先需要肯定的是Mooc应当运用于法学教育中,Mooc不仅有助于弥补面向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方式的不足,并且可以吸纳面向社会的非法学专业人群学习法学知识,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是Mooc应以何种方式与法学教育相结合,本文主要提出以下三点策略。

3.1 建立相应的学习成果认证机制

Mooc难以融入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缺乏学习成果认证机制,如今主要是高校内认可使用Mooc的校选公共课的学分,尚无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机制,一方面是Mooc学习的质量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另一方面认可目前上不成熟的Mooc极易导致现行的学位、学分系统的混乱。但如深圳大学李清泉教授所说——能授予学分是Mooc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与成果认证相挂钩,Mooc才能真正意义上成为实现教育公平的一环,而非昙花一现的热潮。在Mooc保证学习质量的前提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成果认可机制,实际上Mooc广泛的学习资源能更好地满足如今法学实务型人才需要的综合能力,让未来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都能将Mooc学习成果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Mooc才能更好地应用于法学教育。

3.2 设计适用MOOC的新型法学课程

前文已提及当下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而Mooc能否弥补两者间的距离成为其能否广泛适用于法学教育的关键。当今本科期间的法学教育主要以高中阶段的理论灌输为主,学生极少接触实际案例,尤其是法学最重要的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一旦缺乏与案例的有机结合,学生着手于更为复杂的实际案件则更无所适从。因此需要利用资源广泛、表现生动、设计灵活的Mooc平台让学生提前接触广泛的社会案例,学会用法学知识和思维对问题进行思考,不仅能使学生对生硬冰冷的法条有更为形象的感受,而且能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的自我认同感。以此为目标设计新型的法学课程,才能更好地培养适应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要求的职业法律人,使他们成熟地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3]。

3.3 采用SPOC模式以弥补MOOC的不足

所谓SPOC是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简称,即将MOOC的大型(Massive)、公开(Open)改良为小型(Small)、限制性(Private),其中一种重要模式是根据设定的申请条件,从申请者中筛选出一定规模的学生,他们必须保证学习时间和强度,参与在线讨论、完成相应作业,通过最终考核才能获得证书,同时未申请成功的学生可以获取学习资源,但不能参与互动、得到指导和获得证书[4]。对于SPOC是独立于MOOC的模式,还是MOOC的分支之一学界暂无统一观点,但SPOC与MOOC的紧密联系与其已成为MOOC的后时代表现形式已得到较大程度的认可。通过SPOC,在促使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也保证了教学质量,学生有更高程度的紧张感,在申请成果的学生范围内极大地削弱了Mooc完成率极低的弱点。而采用SPOC的法学教育,由于进行基础知识讲解的并非一定为授课老师本人(如在进行民法授课时采用民法界权威学者的课程视频),因此减轻了老师进行重复机械教育的负担,将注意力转移到知识结构性讲解和答疑解惑上去。SPOC增加了更多的进行课堂测验和在线互动,在SPOC的个人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老师能更为全面地考核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理解分析能力,摆脱仅考察死记硬背的书本法学知识的考核模式。MOOC应用于我国法学教育是促进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这是我国教育与技术融合发展方向的大势,也是促使高等教育更加面向社会的需求,我们应以更开放的姿态面对MOOC,使我国法学教育取得更为实质性的进展与突破。

[1] 王永固,张庆.MOOC:特征与学习机制[J].教育研究,2014(9):114-115.

[2] 苏一星.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2004(11):77-79.

[3] 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9-20.

[4] 康叶钦.在线教育的“后MOOC时代”——SPOC解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1):87-90.

(责任校对 谢宜辰)

10.13582/j.cnki.1674-5884.2016.11.013

20160614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湖南师范大学多媒体教学课件项目

朱兵强(1983- ),男,江西永新人,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D90

A

1674-5884(2016)11-0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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