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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禁刑变更程序司法化的困境与完善

2016-04-14○张荃

党政干部论坛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监督

○张 荃

我国监禁刑变更程序司法化的困境与完善

○张 荃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或因其悔罪表现而改变他的实际执行刑期,或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改变刑罚执行的方式,导致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短于宣告刑。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监禁刑的变更如减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性质不清,操作中程序不明、标准不一,容易侵犯罪犯的权利。如何让法律在监禁刑的变更程序中充分体现其正当性和公正性,需要我们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厘定完善。

一、监禁刑变更的内涵和性质争议

在司法理论中,监禁刑的变更属于行刑变更法律和程序的范畴。具体的监禁刑的变更,主要是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变更程序,即罪犯在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由监管机关提出刑事执行变更请求而引起的刑事执行变更程序[1]。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监禁刑的变更程序是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尚处于论争之中。

(一)行政说

不少学者认为,在行刑变更程序中,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日常考核,能掌握罪犯改造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可以主动启动变更程序。与此同时,罪犯毫无权利可言,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服从改造,对变更程序而言是完全的程序客体[2]。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在表面上拥有行刑变更的决定权,但法院通常采用的是书面审理的方式,对罪犯在监狱内的改造情况并不了解,人员的名单、数量等都是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确定的,法院的权利只存在同意或驳回,不能擅自增加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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