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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法治之维

2016-04-13赵园园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

赵 园 园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公共服务教研室,江苏 南通 226007)

进入新世纪以来,群体性事件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难点问题。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童星、张海波运用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提出了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新理念,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在于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因此要动态应对群体性事件从“应对”和“管理”上升为“治理”。[1]肖文涛认为,群体性事件最终的指向都是政府特别是事发地的基层政府,他以“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为切入点,提出了要规范基层政府行为、完善基层政府决策制度、规范公共参与行为、建立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等应对之策。[2]薛澜、张杨通过制度结构和集体行动关系模式的分析,认为合理的制度结构安排和调整有助于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是为避免出现社会动荡,应采取渐进的途径,并提出要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加强法治建设。[3]金太军提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从“防控——应对”治理模式向“拓展——引导”治理模式转变,要拓展利益表达渠道与利益获取渠道,通过法治引导、组织引导和人本引导将群体性行动引导到合法、有序和理性的轨道上。[4]黄杰等深入探讨了群体性事件的综合治理,指出一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根源,即风险感知问题,推动灭火式的应急管理转向综合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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