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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中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016-04-13罗一翔

山西农经 2016年4期

□罗一翔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13)

浅谈非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中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罗一翔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在当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对于非经营性车辆的车损事故,除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对于无责任方在车辆维修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解释,以致在交通费的补偿主张上会出现同案异判现象。本文从司法实践中提出“租用同等档次车辆”作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为宜”的观点并进行论述。

非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替代性;费用

本文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4.069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使用中断损失”,是指物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当非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仅仅是对车辆“物”的一部分进行了补偿。对车辆使用利益的损害,也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案例一:2013年10月24日,邓某驾驶粤JSQ6**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粤JFU1**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粤JFU1**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责,陈某无责,车辆被送往汽修厂维修。陈某因车辆损坏维修无交通工具出行,每天380元租赁了同档次的丰田汽车用作代步,共花费9 120元,要求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租赁的小汽车与日常生活用车标准相同,没有超出合理的交通费支出范围,其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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