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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黑格尔婚姻观念比较

2016-04-13祝杨军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仪式

祝 杨 军

(中共中央党校 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91)

无论是对于个体、家庭、社会还是国家而言,婚姻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内,婚姻观念更是理论建构中的重要一环。“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1]184:康德主要是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婚姻观,黑格尔则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集中论述。在婚姻观念上,如婚姻的基础、婚姻的本质和婚姻的实现等方面,康德与黑格尔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黑格尔甚至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康德的婚姻观念进行了直接批评。那么,康德与黑格尔的婚姻观念究竟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这种区别反映了什么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婚姻问题呢?

一、 对性与婚姻关系的理解

性与婚姻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这一联系的不同理解很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婚姻观念。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康德与黑格尔都承认,性对于婚姻而言至关重要。但是,性能够在婚姻中占据何种地位?是否对婚姻具有决定性意义?康德和黑格尔的回答并不一致。

在康德看来,性关系分为两种,一是纯粹的动物式的性关系;二是遵循一定法则发生的性关系。婚姻并不等同于性,但是以性为基础,或者说占有对方的性属性就是婚姻的目的。人与动物的本质性不同就是动物依靠本性缔结性关系,而人则是自觉地依赖于“法则”。这种“法则”实际上是某种文明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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