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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约契与清代成都平原移民社会的土地流转

2016-04-13陈志刚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陈 志 刚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兰州 730020)



定约契与清代成都平原移民社会的土地流转

陈 志 刚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兰州 730020)

清代四川成都华阳县有一类非常特别的定约契,为全国其他省份所少见,集中反映了清代成都平原移民社会的土地流转特点:土地买卖双方通过定约契来界定标的物和价格,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土地各项附属权利,包括解除土地非血缘性租佃关系、处理借葬起迁的坟地权限和堰塘沟渠的水分使用等问题,同时也兼顾到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地主缴纳赋税、承担差役的时间。定约契是正式契约的有益补充,保证了成都平原土地能在移民社会中顺利买卖。外省移民在有序的土地流转规则中经过勤劳奋斗可以跃升为有产阶层,进而吸引更多移民进入四川,促进了四川地区的开发与中国经济的发展。

清代;土地流转;移民社会;成都平原;四川华阳;定约契

2012年,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馆编选、巴蜀书社彩色影印出版了288份清代民国地契文书(多出自华阳县三甲),即《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推动了成都平原移民社会的研究[1-5]。其中,李映发教授利用这批契约统计田土征税额度,计算不同时期田土价格,论述清代成都移民社会土地所有权认定过程以及土地价格增长的长期趋势,概括出这批地契的文书格式,比较了川东巴县档案契约与这批契约在用词上的差异,尝试讨论川东社会和川西社会的区别,增加了我们对清代成都平原移民社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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