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心、庭审中心与法官中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框架
2016-04-13罗维鹏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改革
罗 维 鹏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25)
法院中心、庭审中心与法官中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框架
罗 维 鹏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25)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要素,有“法院中心”、“庭审中心”、“法官中心”三种具体模式。“法院中心”是国家权力分配的结果,“庭审中心”强调庭审的程序正当,“法官中心”则强调发挥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性。三者具有递进式的内在逻辑,“法院中心”是第一位阶的,之上的是“庭审中心”,“法官中心”属于最高要求或者理想型的“以审判为中心”。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在不同语义和语用下具有不同意义,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找准位置、定好目标和选好策略。目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实际既不是“法院中心”,也不是“法官中心”,而应是“庭审中心”,不过“庭审中心”属于过渡模式,法治所期待的应为“法官中心”模式。
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法院中心;庭审中心;法官中心
一 问题与进路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为此,学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索。在肯定的同时,各方也隐约感到改革之艰难,甚至遇到了瓶颈。
究其原因,有些前提性的问题还需要反复地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究竟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的积难问题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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