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之完善——以基本原则为切入
2016-04-13郭锴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郭 锴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之完善
——以基本原则为切入
郭 锴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近年来,随着一些超期羁押案例的曝光,我国各界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持续关注,此亦促使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整治力度。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超期羁押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尴尬局面。要解决此问题,需“正本清源”,通过厘定未决羁押的概念,总结当今主要国家未决羁押制度的共性,同时对比长久以来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确立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未决羁押;罅隙;原则;完善
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2000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了全国刑诉法执行大检查,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8月,公安部“决定年内清理完毕所有超期羁押案件”。至2012年,现行刑事诉讼法又对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修改。然而,时至今日,羁押仍呈现出长期性、普遍性之特点,其衍生出的刑讯逼供等饱受苛诘的问题也依然明显。
一、未决羁押概念之厘定
(一)未决羁押与审前羁押
“pretrial detention”,其英文直译意思为“审判前羁押”,但仔细分析其含义,未免有两种可能:“审判阶段前的羁押”或“判决生效前的羁押”。若为前者,则应有“审判阶段中的羁押”和“审判阶段后的羁押”,否则无法完全涵盖羁押之全部状态,但并没有阶段中和阶段后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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