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垄断规制的边界及其法治反思
2016-04-13董笃笃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董笃笃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中落实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①吴宏伟:《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84-89页。在两法交叉领域内,与市场竞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律问题,均涉及不同价值目标或利益诉求间的激烈冲突,以及不同经济学理论间的复杂争论。为了探索该交叉领域内的有效规范,经过十多年的艰辛努力,中国法律学说业已形成了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为核心的理论体系;构建了以《反垄断法》第55条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在具体操作中则主要依据比例原则在正当程序下进行逐案分析。然而,在个案纠纷的解决中,现有法律学说却很难为争议各方提供智识上的确定性,似乎只能如实翻译域外经验,或为已决的政策抉择提供辩护。在整体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被贴上不确定甚至非理性的标签。因此,虽然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讨论早已汗牛充栋,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当下在个案纠纷中协调两法关系的实践需求,仍然有必要再次审视该领域内的法律学说,更加清晰地界定知识产权与垄断规制的边界,论证并阐述两法之间关系的确定性,并为该领域内的法律实践提供更加锐化的分析工具。本文强调,应将“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这两项核心价值目标,作为协调两法关系的核心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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