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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自治的困境及其出路

2016-04-13金善明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金善明

私人自治①事实上,对应于英文“Private Autonomy”的中文表达除“私人自治”外,还有“意思自治”、“私法自治”之说。三者在内涵与外延方面是否一致,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可大致分为两派:有学者认为,意思自治与私人自治(私法自治)存有一定的区别,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包含在私法自治的内容之中(参见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赵万一:《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15页);也有学者认为,区分这些概念毫无意义,它们只是在使用上有所侧重而已(参见李军:《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第79页;薛军:《私法立宪主义论》,《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57页;[日]石田穰:《民法总则》,悠悠社1992年版,第258页)。毋庸置疑,无论是区别论者还是一致论者,都不得不承认,私人的自治空间应得到重视(参见[德]萨维尼著,朱虎译:《当代罗马法体系I》,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私人领域中的自由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落实为“私人自治”原则(参见薛军:《私法立宪主义论》,《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57页)。本文中,笔者无意纠缠于概念之间的字面区别,意在立其本质而探究自治空间及其限度。当然,基于翻译技术与表达考虑,笔者倾向于“私人自治”这一表达,因而文中若无特别强调,上述概念在同一意义上予以运用。,在民法话语甚或经济生活中依旧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法律是保障私人自治的工具,而人的意思是规制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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