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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有关问题探讨

2016-04-13李波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机制法律

李 波

(东莞理工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有关问题探讨

李波

(东莞理工学院,广东东莞 523808)

2012年以来,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推动的地方法规的性别平等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范围和评估程序以及评估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应该总结地方成果,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性别平等评估的理念和目标,建立专业、中立、客观的第三方专业评估主体,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指南,最关键的是政府要把性别平等评估作为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要工具和策略落实到国家立法的具体过程中,成为立法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中国性别平等的制度化落实;是中国落实性别平等的制度创新,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推动。

性别平等;法律评估;性别主流化;国家机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立法法》把人民参与立法作为立法的一个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立法评价、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等制度。虽然会前一些代表呼吁的把性别平等评估写进《立法法》的建议未能变成现实,但是《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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