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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回报的义务——论收受礼金行为的性质及规制

2016-04-13王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王 烁



权力回报的义务
——论收受礼金行为的性质及规制

王烁

摘要:礼物是公权力外公民自发组织社会的工具,是社会的必然存在。礼物并非不需回报的馈赠,而是蕴含着回报的义务。接受礼物即认可了回报的义务,这是礼物交换的根本。中国的礼物交换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之上,是发展和维持人情的手段。感情交往的礼尚往来是表达性礼物交换,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是实用性礼物交换。而收受礼金的行为则是用表达性礼物交换的形式来进行实用性礼物交换的实质的混合性礼物交换。收受礼金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权力回报的义务,本质为权钱交易,笔者认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其较为合适的刑法规制方式为增设收受礼金罪。

关键词:礼物交换; 反腐败; 收受礼金; 受贿; 刑法规制

由于刑法没有对收受礼金的行为进行规定,且第385条规定收受贿赂的行为需“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得未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收受礼金行为入罪缺乏法律依据。不少学者提出增设收受礼金罪,将国家工作人员单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亦曾拟将设立该罪。但该建议遭到不少反对,或担心这将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将礼尚往来纳入其中,有违中国人的感情观,“会扩大打击面,无法稳定公务员队伍”(刘明祥,2004:25);或担忧该罪会成为轻罚受贿罪的出口。巨大的分歧使得《刑法修正案(九)》自始至终均没有涉及该问题。礼金的刑法属性究竟为何,笔者认为应当追本溯源、转换视角,从礼物的社会属性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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