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侵害的责任承担
2016-04-13高杭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高 杭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市 100875)
论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侵害的责任承担
高杭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市 100875)
摘要:我国侵权法秉持雇员致害雇主责任与雇员受害雇主责任以特别条款分立的立法体例。由于视角选择的差异,发生在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的侵害,既可以被看做是以其他雇员为受害人的雇员致害雇主责任的一种特例,也可以被看做是以一方雇员为侵害人的雇员受害雇主责任的一个特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很可能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与司法、实体与程序等多个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审判程序,科学处理个人劳务关系中雇员间侵权问题。
关键词:个人劳务关系;雇员间侵害;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法中秉持对雇员致害雇主责任和雇员受害雇主责任进行区分的立法体例。但是,由于视角选择的差异性,个人劳务关系雇员间侵权既可以被看做是以其他雇员为受害人的雇员致害雇主责任的一种特例,也可以被看做是以一方雇员为侵害人的雇员受害雇主责任的一个特例。而由于法律对两种雇主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在此情形下,由于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学术理论分歧较大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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