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飞速发展暴监管“短板”
2016-04-13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张涛
通信世界 2016年4期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张涛
电信业飞速发展暴监管“短板”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张涛
电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使得原本就相对落后的监管机制更加捉襟见肘。
自我国电信监管机构组建以来,有力维护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为电信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伴随着电信业新技术、新业务的快速更新,电信监管“短板”逐渐暴露出来。

监管依据亟待完善
目前电信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主要是《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部门规章和内部司局下发的规范文件。由此产生两大问题:第一,法律适用性较小;第二,权威不足。此外,监管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滞后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立法层次较低。规范电信活动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缺乏整体性构架,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冲突和不协调。例如,保障电信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冲突导致实践中纠纷不断,制约了电信设施建设的效率,严重影响了“宽带中国”战略及“互联网+”计划的进程。
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新科技、新业务的发展需要,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亟需完善不适应科技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通信业立法存在立法框架条文较多、详细程度与明确性较差、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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