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探析
2016-04-12褚玉龙
经营者 2016年24期
关键词:主体
褚玉龙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探析
褚玉龙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一直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该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角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了阐述,并进一步提出了“虚假证明文件”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
虚假证明文件 主体 中介组织 单位犯罪 探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可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复杂主体,既可以由作为自然人的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构成,也可以由作为单位的中介组织构成。关于本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罪名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显然此罪名忽略了对单位犯罪的认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本罪罪名修改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了原规定的罪名,使罪名更符合立法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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