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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2016-04-12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治

武 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2)

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武 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2)

法治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形式。目前公法体系的核心是行政法治体系,它有助于提升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能力,或者可以这么理解,有关权力主体的行政法治能力的提升直接决定着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上还有一些缺陷,类似于社会管理的政治机制总是被忽视、行政法的发展和社会管理脱节以及社会主体不具备有效的法治意识等。通过以行政法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以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以行政法设计社会管理的秩序,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加强行政法管理社会的能力。

行政法;社会管理;概念

社会管理是涉及非常多的学科,致使学界对它的关注比以前更加普遍,因此,学者都开始积极探讨如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这一问题,在探讨该问题的过程中,各学者为了使多种观点都得到很好的诠释,他们分别从社会管理科学、社会管理必须受到相应的约束角度和社会管理主体工作能力角度等方面探讨了如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1]95-102,[2]175,[3]147。以目前的法治社会为前提,社会管理与法治绝对不可以独立划分,这种公共管理方式和政府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行政法在提高社会管理能力中不能被其他体系所取代。

一、行政法治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关于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定义,可以这样理解:它是以行政法体系和其所属的行政法治为前提,通过改造并提升相关机构在施行社会管理职能时的经验,加强社会管理的认知水平以及处置能力[1]95-102。不过这显然是对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简单理解,其实真正的重点在于:首先,行政法虽然在提升社会管理主体能力方面意义重大,但因社会管理这一定义本身所涉及的概念较广,只能被当作是比较宽泛的称谓,而这个称谓包含管理主体、管理领域、管理方式和社会效果等许多部分。虽然从总体上看,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最后结果必然会反映到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上,但其实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只是它具体的做法,主要体现在提升社会管理主体的能力上;其次,保证行政法与社会管理的动态结合。通过对我国学界和政府部门对社会管理的认识来看,当前我国学界在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全面,他们习惯了以绝对理解的态度来对待社会管理的问题。如果能够把社会管理与行政法的关系具体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想法从根本上讲还是没有对社会管理和行政法治做出一个较好的定义,当然也并没有视行政法治为实施社会管理的最重要因素,如果作更具体的讲解,可以理解为:诸多论者认为社会管理和行政法治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二、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不足的原因

(一)社会管理与政治机制施行的理解存在偏差

我国已经于近段时间对社会管理这一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它是我国学界和政府部门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大概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是社会学,这说明社会管理已经是我国社会学领域的重点研究项目,甚至是社会学的核心意义所在;第二是行政学,我国行政学领域的很多专家也开始研究起社会管理,有部分专家以行政学为视角理解社会管理的概念和推进方式;第三是政治学,它是独立的研究对象,作为政治学的基本含义存在,并不能给社会管理提供相应的地位,但好在我国学界的大量研究人员已经在研究社会管理了;第四是法学,法学本身是包含了大量二级学科的,比较典型的有经济法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这些类型。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便是社会管理,并且一般存在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二级法学的学科中。实际上人们习惯于以政治思维和政治逻辑来理解社会管理这一问题,因为它不需要再作证明就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我国的社会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以极强的政治机制为动力推进的,在这种情况下或许具有一定优势。这是引起人们对社会管理更多的关注的有效手段,它让全社会都来关注社会管理。所以这样的假设判断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又会引申出来新的问题,这是我们对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不足的真实体现。

(二)社会管理的属性认知存在缺失

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有引起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就是在社会管理的概念之下是否包括了法治和行政法治。以我国目前所整理的关于社会管理研究的资料来看,社会管理并不能和法治在认识上达成统一。前者是学者们在研究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只以社会管理为研究对象而造成的结果,事实证明他们这种以看待绝对独立事物的心态看待社会管理问题的态度是完全错误的。学者们非常喜欢通过对管理和行政管理的理解为社会管理定性,从而产生一种非常不好的倾向:他们认为社会管理从技术上讲是对决策、咨询、信息、执行、监督等多方面行为形成影响的环节或者说是系统[2]175,以这个系统为核心,技术逻辑是社会管理能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条件下构建了社会管理的性质。这其中的逻辑错误其实已经非常明显了,那就是它仅仅强调了社会管理相对自然的属性,但是对于社会管理中相关制度设计的属性却完全没有被考虑进来。

(三)社会管理与行政法的发展节奏存在脱节

目前,在放松管制、商业化、私有化、法团化、公共部门减缩和全球化的影响下,全世界多个国家已经从本质上改变了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现象。这些变化会给法律体系和社会带来某些影响,正面和负面的都会有,证明了社会的变迁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从来就没有和平共处过。换句话说,发展行政法治经常都不考虑社会的发展方向,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显得更加突出。以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为例,对于行政法在精神气质和范围上的明显变化,各国已经开始越来越重视,它的服务和救济精神慢慢成为行政法治的核心思想。

(四)社会管理中的法治主体资格范围缺乏限定

我国的社会管理主体包含了怎样的概念,以我国当前相关的官方文件来看依然给不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宽泛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管理,所有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或个体其实质上都应该被理解成社会管理的主体,它们有行政主体、公职人员,还有司法主体、立法主体、公职人员。再详细一点,在地方以管理为工作的人和在企业、事业单位以管理为工作的人都是社会管理主体的一部分。从这些概念当中不难判断这些个涵盖广泛的社会管理主体中到底谁是符合法治要求的主体。简单来说,在这些主体当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主体资格。再进一步看待这个话题我们会发现,我国在限定社会管理主体的范围并限定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素养这两方面从来就没有过任何提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权力系统不能被完全看作是天然的法治主体,尤其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系统。

三、通过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能力措施

(一)以行政法界定社会管理的概念

以现在对社会管理的了解可以看出,在其学科归属上,社会管理最少也涵盖了4个学科所涉及的东西,这根本不是正常的体现,其原因在于,如果一个被大多数人都认同的概念却包括了至少4种以上的学科解释时,那么此概念的意义就会被不同的人按照自己的思路或观点冠以不同的定义。如果说这种状况有利于学术研究倒是没错,但绝对不可以应用到实际操作中。目前我国在实践社会治理时,没有对社会管理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也不可能具有明确的实现方式和手段。抓紧时间统一政府文件中的、领导讲话中的、法律规范中的和党的文件中的社会管理概念是当务之急,这么做的目的显然是使它同质化。

(二)以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意识

在任何系统中,以权力为目的的组织都被称之为政党。这些集团涵盖了很多个组织机构,包括一般政党、争夺董事会席位的攻守双方、企图推翻政府的集团、争夺工会最高权力的组织、企图击垮潜在对手的独裁政党[3]147,诸如此类。如果这个组织有秩序,那么合法权利和具体的机构就能构成紧密的联系。以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社会管理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帮助实现国家有效分配社会角色、有效处理社会关系、有效统治社会过程。

(三)以行政法设计社会管理的秩序

稳定社会秩序就必须借助于社会管理的手段,社会管理的最终结果成就了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个关系原理是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核心意义,如果我们脱离社会秩序去讨论社会管理就难以让广大民众信服和理解,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脱离社会管理却去谈社会秩序,那么最终会发现,很多问题都没法解释清楚。以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学界和政府文件至今都没有清楚地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严重的失职,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如上所述,秩序才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并且也是社会管理的最终结果,如果以社会管理和它实现的过程为论点,社会管理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离不开秩序设计这一问题。这几年,学界在研究时已经逐渐偏离主题,把社会管理的概念看得太过重要,于是就造成了我国的某些部门在社会秩序的设计之中用纯粹的管理手段进行设计。

(四)通过行政法以达到强化社会管理理念的目的

社会管理集中表现在我国对大量复杂价值的判断上,举例来说,权利分配的问题就是政治学体系中社会管理的其中一个问题,通过这一点可以获得恰当的利益平衡,以免造成混乱。如果站在社会学的角度看过去,对社会管理的理解就相当于帮助实现国家形成对社会的有效统治、国家能够高效处理社会关系、国家科学地分配社会角色等等。以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为原则强化行政对社会的影响同时强化政府职能机构有效运用行政管理体制是行政管理学的体现。或许在社会管理中有很多不可取的价值判断和理念,但是在提及社会管理时还是要回到讨论现代法治国家的问题中来。学术上的有关社会管理理念多元化已经得到了认可,但是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依然不能确定社会管理的理念,那就是不可以被容忍的了。所以说,当前政府应该用行政法去强化社会管理的概念,通过提炼从而不断地强化社会管理理念,使其与行政法治理念能够完美结合,这对于促进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它也成为社会管理理念的核心价值体现。

四、结语

实现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社会秩序的良好,行政法的实施是这两者之间最佳的桥梁,用行政法来完善社会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可以使社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有章可循,达到社会秩序井然的良好效果。

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与法治依然是脱节的状态,针对这一状况,运用行政法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就成为非常有效的解决途径,另外,运用行政法来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相对于其他操作方式来讲会更容易。

[1] 关保英.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J].社会科学家,2013(12).

[2] 何 萌.试论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J].科学与财富,2014(12).

[3] 梁佳典.浅析行政法提升社会管理能力[J].赤子,2015(5).

[责任编辑 乐 知]

On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Ability by Administrative Law

WU Chen

(ShanxiInternationalBusinessVocationalCollege,Taiyuan030002,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the basic form of modern social management, while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is the core of public law system, which is helpful to improve the national social management ability; or it can be understood that the main body of the relevant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enhance the ability directly determines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management ability. The administrative law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has some defects in improving social management ability: the political mechanism similar to social management is always negl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management are disconnected, and social subject does not have a valid legal consciousness. Through administration law, the ability of social management can be strengthened by defining the social management concept, reshaping the social management consciousness, designing social management order and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 management ideas.

Administrative law; social management; concept

2016-11-03

武 晨(1985- ),女,河北威县人,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助理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律学研究。

D922.1

A

1671-8127(2016)06-0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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