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合议制度内部关系的再改革*
2016-04-11丁朋超
时代法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改革
丁朋超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
我国民事合议制度内部关系的再改革*
丁朋超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
以案件责任制改革为重点,以还权于合议庭为目标的我国民事合议制度内部关系的改革面临旧有痼疾尚未祛除和因错案追究制、审判长制的不当推行引发的新问题两种窘态。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方面缘于合议制及改革措施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也因为改革受到现阶段审判资源不足、司法独立的大环境尚未形成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为顺利推进改革,应从合议制的内部关系的梳理出发,合理定位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理性选择案件责任制,完善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和表决规则。
合议制;案件责任;评议规则;内部关系
为有效发挥合议制的功能,近年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合议制改革选择以案件责任制改革为重点,以还权于合议庭为目标,试图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案件层层审批、形合实独的问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然而,由于改革措施不当,在旧有的痼疾尚未祛除的情况下,错案追究制、审判长制的推行又在实践中引发了新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在我国,造成合议制改革过程中困难循环往复凸显的原因除了未厘清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院长和庭长的审判管理角色关系、审判委员会的“裁判”职权边界等外部关系外,还具有合议庭成员之间缺乏合理定位、审判中存在违背裁判规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