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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2016-04-11陈莉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12期
关键词:乐至县村居经办

陈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陈莉

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且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即终止发放养老金。但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以来,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仍旧一直存在且难以杜绝。

本文从资阳市乐至县当前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现状出发,就降低死亡冒领现象的发生提出几点建议,以期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一、全县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的现状

从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乐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案件时有发生。虽然个案金额微小,但在整个稽核案件中呈现高发、多发的特点,且冒领基金追回难度较大。截至2016年7月,全县历年累积的死亡冒领案件达347件,稽核未追回基金金额共计209468元。

二、死亡冒领的特点及难以追缴的原因

(一)死亡冒领的特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具有待遇领取人数多、冒领金额小、对象家庭相对困难、取证难、追缴“收益率低”、无丧葬补助制度及由不同行政主体分级经办的特点。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至今还未制定专门的基金稽核办法,各地的死亡冒领稽核工作主要依靠县乡村干部劝说催收和群众的自觉性,缺乏法律手段的有效支撑,追缴力度明显不足。

(二)死亡冒领易发生原因

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城乡居保没有普遍实施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制度,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家属不能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很难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异地居住人员易发生滞后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从而产生死亡冒领现象。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死亡,其亲属一般不会主动按时申报注销登记,往往是在每年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才能发现,易形成滞后注销登记并产生死亡冒领。

村(居)协办员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一是部分协办员素质低,对死亡人员进行统计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隐瞒不报;二是部分协办员对困难死亡家庭有意推后上报死亡时间,以对其进行“困难补助”;三是个别协办员兼职工作太多,无法将精力放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上。

(三)死亡冒领追缴难度较大的原因

根据规定,出现冒领情况的,可在应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先行抵扣追回。但目前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上是1951年前出生的,这部分人员无个人账户资金抵扣。

农村老年人普遍收入低,除养老金和为数不多的粮食直补外自身基本无其他收入,偿还能力低。

死亡冒领积案中孤寡老人死亡和成户死亡家庭实际已无追缴的可能。

死亡冒领一般金额都较小,难以启动司法程序,因此,司法介入追缴的可能性小。

村(社区)委会非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由于经办人员少且工作繁杂,面对居住分散、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村老年居民,难免出现管理服务工作简单化粗放的问题。

三、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稽核工作的建议

应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出台专门的稽核办法,以利于死亡冒领稽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做到程序合法、经办有序、职责分明,也为司法介入打下基础。

加强村居保障平台建设。村居保障平台是社保经办服务的延伸,在防范养老金冒领上有天然的优势。

尽快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践中,已充分证明丧葬补助制度是降低基金风险非常有效的手段,有利于提高死亡人员的遗属办理注销登记的积极性,有效防止非主观故意的死亡冒领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议整合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的死亡人员信息,建立死亡人员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遏制死亡冒领的发生。

提高认证质量。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排出村居认证日程表,按规定的日程表派人至村居进行现场认证。认证结果必须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异地居住人员建议尽快将城乡居民异地居住人员纳入“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系统”进行认证,并将这部分人通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到村居保障平台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作者单位:乐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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