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探析
2016-04-07刘俊仁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6年3期
刘俊仁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这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有章程”是我国设立公办中小学校的基本要件。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校,1999年12月2日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和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均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自主办学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依法治教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章程在公办中小学校发展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将“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专门作为一个部分,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这就为公办中小学校制定章程确定了时间表。2015年2月12日,教育部设定了2015年工作要点,其内容之一就是“推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章程建设试点”。由此,教育部对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建设勾勒出了初步的框架。2015年5月4日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将“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专门列为一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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